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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司法厅转发《中共云南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组建云南省律师协会系列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7-11 00:00:00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夕,为了及早地谋划好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省司法厅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结合去年开展的十大律师法律服务团活动、昭通市法律援助应援尽援试点工作和全省人民调解100万案件的情况,了解到我省贫困弱势群体存在着巨大的法律服务需求,而目前律师法律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贫困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针对这些问题,厅党委初步形成了组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构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全会精神更加坚定了我们的判断。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治为民,提出要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厅党委、省律协党委认为,组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既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符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要求,又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促进法治建设,同时也契合了律师行业的实际,有利整合资源,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体现律师社会价值,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推动律师事业发展。

二、目的意义:

组建6个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突出了4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重要指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体现法治为民的根本宗旨,体现执业为民的根本要求。二是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满足贫困弱势群体法律服务需求的需要。目前,全省有贫困人口661万、少数民族1564万、残疾人288万、老年人384万、农民工662万、妇女2254万、青少年1200万,这些群体是贫困弱势群众相对集中的群体。长期以来,由于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薄弱等方面的原因,他们在获得法律服务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三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需要。我省律师事业发展不均衡,律师分布不合理,全省60%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知法难、用法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等问题突出,组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有利于整合行业优质资源、汇集行业多方力量、发挥行业专业优势,精准锁定群体、精准提供服务、精准管理案件,着力解决贫困弱势群体“法律贫困”问题,实现滴灌式培育群众法治精神、滴灌式解决群众法律问题、滴灌式促进群众共同富裕。四是培养律师人才,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需要。通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组建,实现昆明律师和其他州市律师的上下交流、互相学习、互相提高,律师执业素质得到综合提升。同时,通过工作站的建立,既延伸了昆明有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阵地,又使其他州市律师事务所在参与过程中不仅得到大力支持,还学到先进经验,最终使昆明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参与工作站建设的其他州市律师事务所实现多赢,形成律所得到发展、律师得到认同、群众得到实惠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措施: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办理省政府2015年10件惠民实事的要求和厅党委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沟通协调,省司法厅决定建立云南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负责对全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云南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在昆明地区选择6家律师事务所,分别组建云南省律师协会贫困少数民族、贫困老年人、贫困妇女儿童、贫困青少年、贫困残疾人、贫困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在除昆明市以外的15个州市,与州市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协商,设立工作站。工作站根据需求,可以与县(市、区)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协商,设立工作室。通过“中心+站点”的模式,在全省构建一个规模化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

同时,为规范云南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公益法律服务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云南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云南省律师协会系列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组建云南省律师协会系列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决定》和《云南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司法厅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四、操作方法:

(一)、云南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

1.研究制定云南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2.研究审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

3.协调解决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4.对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协调组织对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

6.指导各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及州市工作站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工作;

7.其他需要由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云南省律师协会依照《云南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对各中心进行监督、指导。要求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公益法律服务职责,为��事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免费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益法律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1.中心及工作站、工作室受理案件,应当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执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信访积案化解等工作,积极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增强法治观念。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的沟通协调,积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中心及工作站、工作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负责对申请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案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2)负责指派律师办理公益法律服务案件,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管理;

(3)负责对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律师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5)负责审核并拨付律师办案补贴;

(6)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3.中心及工作站、工作室应当建立完善案件档案和工作台账。

4.各中心应当将本中心及其所属工作站、工作室的办案经费使用情况,按季度向云南省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理情况按月向云南省律师协会报告。

(三)、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根据《云南省司法厅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来执行。

1.公益中心及工作站、工作室办案经费按以下渠道筹集:

(1)中心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资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公益法律服务办案经费。其中,75万元用于补助所属的每个工作站5万元;

(2)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师协会各配套30万元,分别补助6个中心各5万元办案经费;

(3)工作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每建1个工作站出资5万元;

(4)州市司法局补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每个工作站5万元;

(5)云南省律师协会补助每个工作站5万元;

(6)省级法律援助经费补助每个工作站5万元;

(7)省司法厅补助每个工作站5万元。

工作站延伸设立工作室的,由工作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30万办案经费之外,补助工作室5万元,工作室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资5万元。

2.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

(1)设立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站、室的律师事务所和云南省律师协会、昆明市律师协会捐赠的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全部集中到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由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单独建账,统一管理,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分阶段、按进度核拨到各中心及工作站(室);

(2)云南省司法厅、州(市)、县(区、市)司法局,以及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安排的公益法律服务专项经费,由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站、室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市)司法局单独建账、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拨付中心、工作站(室)专款专用。

(3)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各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及工作站(室)律师办理公益法律服务案件的办案补贴,不得用于行政管理、设备购置等其他用途。

3.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的补贴标准:

(1)刑事案件每件补贴400元―1400元。具体是:

1、侦查阶段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每件补贴4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每件补贴400元;

3、审判阶段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每件补贴600元。

(2)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3)民事案件每件补贴800元―1800元;

(4)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5)跨省办案或案件特别复杂,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支出票据,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

(6)代书、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不予补贴。

4.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

(1)各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室),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的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各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室)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经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后,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3)各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室),在支付律师办理公益法律服务案件补助时,先使用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划拨的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再使用从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益法律服务专项经费。

5.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及工作站(室)管理、使用的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