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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在全省开展“尊严工作-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1 00:00:00 浏览次数:

日前,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尊严工作-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通知》(云司发[2014]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农民进城务工,既是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当前,我省有农民工735万人,其中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有615��人。关注、关心、关爱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改善他们的务工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平安云南、和谐云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的重要职责,事关民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理解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确保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突破,“应援尽援”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内容

(一)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健全完善乡镇、村(居)委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作用。在劳动力市场、工业园区等农民工聚集地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或者联络员,广泛运用固定电话、手机、互联网、网络电视搭建服务平台。学习推广“普洱经验”,创建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充分发挥我省“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平台的品牌优势,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免费法律咨询、相关政策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设农民工维权热线、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积极主动地探索、创新法律援助的工作体制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发挥各自的优势,具备条件的可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将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涉及农民工基本民生权利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将农民工及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把工程建设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维权的重点领域,重点解决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纠纷和工伤(含职业病)赔偿等事项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申请该类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应免予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同时给予必要的帮扶。

(三)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法律援助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情况紧急的,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改进指派方式,要指派擅长办理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积极推行点援制,积极推广组建专业化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团队的做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引导农民工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关爱;积极开展农民工权益保障相关问题的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办案技巧的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法、检、公、工商、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多渠道多手段解决农民工的涉法问题,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农民工案件的办案效率。各地要对当地农民工输出、输入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输入和输出地法律援助工作联动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降低维权成本。要深入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调研,及时掌握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要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重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和情况要及时总结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