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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11 00:00:00 浏览次数:

2014年8月6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的主要内容整理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证工作,近年来,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公证工作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公证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实现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公证工作提出新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公证工作新使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期待;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挑战。公证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要求,根据公证服务需求新特点新趋势,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为推动公证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司法部制定下发了该《意见》。

二、总体要求

《意见》要求,加强公证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履行公证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切实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进公证事业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意见》强调,加强公证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公证工作中,努力推动公证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公证工作正确方向,坚持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基本定位,坚持公证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价值取向,按照立足基本国情、遵循公证工作规律的要求,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

坚持依法规范,树立正确的公证执业理念,推进公证执业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完善公证执业准入、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公证质量监管,确保公证活动依法、客观、公正。

坚持改革创新,着眼于拓展服务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制度设计、大胆探索实践,积极推动公证工作创新,以创新思维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动公证工作实现新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公证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根据公证机构不同管理模式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公证工作职责。公证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意见》要求,公证机构通过认真办理以下四个方面的公证事项,来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即认真办理涉及经济活动的公证事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认真办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证事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认真办理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公证事项,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认真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事项,促进对外开放与交流合作。

(二)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意见》要求,一是要树立正确的公证执业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公证员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的理念,严格履行法定公证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事务。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公证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理念,坚持把质量作为公证工作生命线,将提高公证质量贯彻到公证执业全过程。牢固树立诚信执业的理念,切实维护公证公信、促进社会诚信。二是要推进公证执业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规范服务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执业技能,提高办证效率,改善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公证服务品质。规范和细化办证程序,制定完善公证受理、审核、出证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完善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办证信息录入、办证流程控制、办证质量监管等在公证信息平台上统一操作、规范运行。三是要完善公证执业准入、考核、监督机制。强化对公证执业活动全过程监督,建立涵盖执业准入、日常监管、考核评价、奖励处罚等方面公证执业监管体系。健全执业准入制度,严把公证员队伍“入口关”。完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公证执业水平评价机制,实现有效监督。完善执业奖惩机制,健全公证执业惩戒的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 细化处罚依据,完善惩戒程序,依法惩处各类公证违法违纪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管理。《意见》规定,一是要完善公证工作管理体制。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公证协会行业管理、公证机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系。二是要科学合理配置公证资源。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继续依法做好公证机构设置、布局调整工作。以满足公证服务需求为导向,完善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员配备制度,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公证资源不足地区政策扶持,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人员短缺问题。三是要完善公证机构管理运行机制。继续贯彻落实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坚持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的方向;坚持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属性定位。四是要加强公证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强公证机构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公证机构岗位责任制。加强公证机构业务建设,严格公证业务受理、审批、出证管理,加强公证业务质量监督,建立完善重大疑难公证事项会商机制。加强公证机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证机构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收入分配、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五是要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力量建设。健全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机构,选配公证管理人员,为依法全面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提供有力保证。加强地方公证协会建设,充实办事机构人员力量,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议事规则,提高自律管理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意见》要求,一是要提高公证队伍综合素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大力加强公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业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公证队伍。二是要充实和发展公证员队伍。坚持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拔、任命公证员,依法有序充实和发展公证员队伍。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无法招录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通过依法考核任职的方式补充公证员。建立健全申请公证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强公证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完善公证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将公证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完善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大纲,规范培训内容。实施公证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公证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加快推进公证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四是要加强公证行风建设。积极培育和弘扬公信为民的良好行业风尚。针对群众反映的公证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公证行业服务窗口整治活动。建立健全公证行业行风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领导。《意见》强调,一是要完善公证业发展的保障政策。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出台促进公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公证业发展的政策保障力度。探索建立公证机构更为灵活的人员和编制管理政策,实现公证员配备方案与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相互衔接。结合公证行业特点制定公证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服务属性、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绩效工资制度。推动建立符合公证服务公益属性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公证机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和落实公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证业发展的要求,改革完善公证收费制度。二是要改善公证执业环境。抓住国家立法及有关部门制定行政规章的契机,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确立法定公证事项,强化公证法律效力。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公证机构在核实证明材料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加强公证执业权利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违法行为,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健全和规范公证赔偿基金制度,完善公证执业保障机制。三是要加强公证理论研究。四是要加强公证宣传工作。

(六)认真做好组织实施。《意见》要求,一是要加强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稳步推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明确任务分工,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