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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11 00:00:00 浏览次数:

2015年5月26日,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便于理解该意见的相关内容,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各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家庭关系呈现出妇女儿童权益纠纷数量增多、内容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大等特点,此类纠纷如不能得到及时化解,极易激化升级,引发恶性事件,甚至诱发严重刑事案件。预防和化解妇女儿童权益纠纷多发态势,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创建平安家庭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平安云南的必然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妇女联合会联文下发了该《意见》。

出台该《意见》,旨在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向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领域延伸,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及时化解妇女儿童权益纠纷,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执行口径和操作方法)

(一)关于调解组织建设

《意见》规定,由州(市)妇联和县(市、区)妇联分别设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即设立主体为各级妇联组织,设立范围在州县两级。调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纠纷的排查,及时掌握纠纷信息,做好预防工作;受理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纠纷;对于调解未成且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结合调解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对本调委会的调解员开展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调解队伍建设

《意见》规定,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调委会委员和调委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由调委会从妇联、司法、法院、综治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社工、维权志愿者、法律工作者、已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人员中选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把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新任人民调解员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关于物质保障工作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妇联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应责任,由妇联为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包括人民调解员办公室、人民调解室、资料档案室等在内的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办公桌椅、纸张文具、照相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用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规定在工作场所外悬挂调委会名称标牌,在工作场所悬挂人民调解标识,按要求刻制和使用调委会印章,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四)关于工作制度和规范化建设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纠纷的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或单位之间联合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依法规范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人员组成,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和研讨学习、年度考核管理工作,规范文书和卷宗制作,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

(五)关于工作创新和工作要求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即受理调解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妇女儿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妇女劳动权益纠纷;其他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纠纷。

《意见》提出要创新工作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创新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还对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出台加强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配套政策;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落实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大协调工作力度,争取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努力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坚持把加强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工作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