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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30 15:17:36 浏览次数:

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定的有关内容,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加强立法工作的政策措施。1993年8月9日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对于规范政府立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该规章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特别是2015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了立法法,对应该规章的一些急需修改完善的内容,例如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过程中重大意见分歧的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性规定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政府立法范围、职权不够明晰,起草、审查部门的职责边界有待明确;二是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咨询等制度需要强化,立法措施有待完善;三是立法程序需要更加明确完善,协调机制有待强化。

目前,立法法已经授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享有规章立法权。近期修订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条例》对立法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规章,全面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共7章38条。主要内容为: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保证立法引领改革,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委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意见,《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原则、权限、程序等要求,真正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研究开展涉及政治问题、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

(二)明确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要求

为了进一步做好立法准备工作,有必要明确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要求,《规定》:一是明确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原则;二是明确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主体、程序及其处理的内容;三是明确涉及年内完成项目组织立项评估论证、沟通协调的要求;四是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发布、执行、调整等规则。

(三)明确了起草、审查工作职责、方式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的起草、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一是明确起草、审查主体及其职责和重点;二是明确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进行论证咨询的制度;三是明确立法听证会的相关要求;四是明确立法协调的方式、程序和措施。

(四)明确了有关立法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的决定和公布、备案与解释、清理等工作,《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的程序、决定等要求; 二是明确规章公布、实施时间的制度;三是明确规章报送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要求;四是明确规章解释、清理的具体内容;五是明确规章实施的立法后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