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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18 16:04:50 浏览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与2019716日印发《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19]1号),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云司规备[2019]1号),《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于201991日施行。现就《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在国有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是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具体办法。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大力推动下,近年来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12月,全省公职律师达到1089人,公司律师达到174人。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明确要求推进《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出台《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内涵和外延、任职条件和程序、主要职责以及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实践中,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任职条件、审批程序、日常管理、注销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利于推进工作,也亟需出台全省统一的管理制度。为此,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组织开展了调研,总结梳理了各地区各部门的经验做法,先后征求了部分州市司法局和部分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意见,先后两次面向省律协部分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律师代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问题导向、注重改革创新,遵循法治规律、体现中国特色,努力构建与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相适应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制度。一是按照中央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参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社会律师的管理规定,对两个《办法》)中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增强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二是从统筹律师事业发展全局考虑,既强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身份定位、职能作用、业务范围方面的特殊性,又尽可能与社会律师管理相关规定有机衔接、保持一致。三是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对各地区各部门存在较大差异、亟需统一标准和要求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需要单独制定具体程序性规范的内容,鼓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作出具体规定,对不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规定或者尚未研究成熟的内容暂不作出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在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和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挥职能作用和监督管理方面严格依照两个《办法》。根据现阶段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实施办法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

(一)统一任职条件。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明确了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是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或者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是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是品行良好;六是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

(二)规范任职程序。目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任职程序与社会律师申请程序有所区别。一是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央企业的人员,直接向司法部受理申请并颁证。二是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在设区的市级及以下部门的公职人员或央企分支机构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再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证。三是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和省属企业人员申请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云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从实践情况看,这种做法既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属地管理,又有利于工作开展和后续管理,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因此,实施办法根据我省现行做法,规定了分级受理、分级颁证的申请程序。

(三)明确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实施办法逐项列举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可以从事的具体业务范围,其中公职律师8项,公司律师6项。根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特点,实施办法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职权、条件。同时,实施办法规定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义务,包括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范围以外的法律事务。

(四)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关键是要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此,实施办法规定了以下要求:一是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二是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制定、修改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时,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三是要求所在单位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行职责。

(五)加强监督和管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既是公职人员或者国企员工,又具有律师身份,在管理体制上应当与社会律师有所区别。实施办法规定,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使用等日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实行行业自律。实施办法还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做了规定,初步形成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的完整链条。这些规定都与社会律师管理相关规定有所区别,突出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的管理职责,强调所在单位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密切协作、共同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活动,调动工作积极性,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执行标准

统一申请材料类型。实践中,有关地区和部门关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特别是工作年限、证明材料、C证放宽执业地的要求各不相同,送审稿依照两个《办法》和国务院”改革的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统一和明确了三项申请材料类型。一是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我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放管服员还需提供户口簿。二是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两个《办法》中“公职人员身份证明”和“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发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表”,实施办法将这两项内容合并为一个证明“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我省律师信息化工作起步较早、智能化程度较高,早在2018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执业就实现了信息采集单位审核的机制,因此,这两个材料可以合并。三是增加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承诺书,201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取消的材料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参考相关省份的经验,并结合律师工作的特殊性,我省采用申请人书面承诺。四是明确“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含义,我省采用不局限于申请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年限,曾经在别的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年限也可计入。

五、关键词诠释

关键词“变更”。实施办法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变更社会律师不需要一年实习。两个《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了“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申请颁发社会律师证”。原文中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变更为社会律师是否需要一年实习没有做硬性规定,而是给了各个省自由裁量的权利。实施办法采用了两公律师任职满两年且最后一年年度考核称职的,可以不经实习,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此项规定符合两办《意见》中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专职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的要求。把两公律师作为“旋转门”的现象可能会出现,但只会是个别现象。从律师工作实践看,随着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不同业务领域的专职律师之间事实上也存在专业壁垒。但社会律师可以随时变更执业领域,并不需要实习,因此也不应要求两公律师转为社会律师时必须实习。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明确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变更社会律师时参加律协考核的规定。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个问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从原来单位辞职后,需要变更为社会律师时,有一部分人为了逃避律师协会的考核,采取先注销原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再重新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做法,申请社会律师时,如果曾经有律师执业经历后经省司法厅注销律师证的记录,可以不需要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意见。因此,为了规避这一漏洞,我们在起草实施办法的过程中,专门加入了此项内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从原有工作单位辞职后,不论是变更为社会律师,还是重新申请执业,都要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证。

(二)明确了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制度的方式。《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当前国家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司法部在发展公司律师制度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民营企业的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企业可以设立公司律师,并没有区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探索开展,为了稳妥可控,我们采用了由云南省司法厅会同云南省工商联共同决定在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制度试点,发挥标杆引领作用,边推进边摸索,逐步放开申请范围,防止出现管理乱象。

(三)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制度的单位的惩戒。在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践的过程中长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管理混乱;二是不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加年检考核;三是单位不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行工作职责;四是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离开岗位后,单位不督促办结变更或注销手续。这些问题长期困扰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开展,也影响了单位开展此项制度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现这些问题的单位进行惩戒,以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