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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司函〔2021〕144号 云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10:23:13 浏览次数:


云司函〔2021〕144号

 云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30日

 

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审查核实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与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相应的能力水平,进一步严格准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做深做实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深化改革,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执业环境,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能力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保障诉讼、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二、评查时间、对象和标准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对照《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执业分类规定》)和《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可在云南司法行政网下载,网址:https://sft.yn.gov.cn/),对全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全面评查。

三、评查步骤

(一)强化学习培训,提升能力水平

1.开展评查成员培训。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司法鉴定专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等人员重点对《执业分类规定》《细则》进行学习,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政策要求,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及准入登记评审的各项要求。司法鉴定协会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学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专业指导,让广大会员深入学习好、准确领会好文件要求。

2.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自学对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把学习《执业分类规定》和《细则》作为专项治理一项重要内容,与本机构、本人的执业活动紧密结合,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对照各项要求查缺补漏,不断提高自身的鉴定能力和水平。

(二)细化条件要求,严格开展评查

1.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自评。各司法鉴定机构对照《执业分类规定》和《细则》要求,对本机构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配置、能力水平等开展自评。按照自评分值未达到60分的,不得评定为具备开展相应司法鉴定业务类别的能力;自评分60-80分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1个;自评分80分以上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3个;申请法医类和物证类(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专业领域,自评分60-80分,该专业的执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不超过5个,申请声像资料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专业领域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不超过3个;自评80分以上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可以适当放宽的要求,向所在州、市司法局提交自评表,提出本机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鉴定机构于2021年11月完成自评)

2.州、市司法局开展核查。州、市司法局要认真对照《执业分类规定》和《细则》,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类别的能力条件进行核查,评定出相应分值,提出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范围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建议。为避免重复检查,各州、市司法局可结合2021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一并开展。(州、市司法局于2022年1月底完成核查)

3.省司法厅组织专家进行评查。省司法厅会同省司法鉴定协会,抽调专家成立全面评查工作专班,按照“一组一领域、分类全覆盖”的原则,在2020年开展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重新核定和此次州、市司法局核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执业分类规定》《细则》等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司法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技术能力和司法鉴定人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开展全面评查,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省司法厅于2022年3月底完成)

4.评查结果处理。经评查,已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符合《细则》要求,其登记事项不予变更;不符合《细则》要求,符合其他执业条件的,应当在评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州、市司法局提出变更执业类别申请;其他不符合《细则》要求情形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核定其执业范围,不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司法厅成立以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祖平为组长,省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杨华、省司法鉴定协会会长陈洪涛为副组长的评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州、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把全面评查作为深化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举措,作为贯彻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把全面评查工作开展好、各项政策落实好,确保评查取得实效。

(二)确保评查效果。评查活动要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按照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评查原则,坚持评查标准统一化、评查方式规范化、评查结论刚性化,建立健全抓落实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靶向施策、精准发力,推进评查工作落实落细。按照“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改落实、推动各项工作”的原则,把评查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作为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要任务,集中全省力量坚决、主动、彻底抓好整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堵塞漏洞,强化薄弱环节,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

(三)加强指导督导。各州、市司法局要切实担起评查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评查任务。省司法厅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评查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对评查进度缓慢、工作措施不力、整改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附件:1.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评分汇总表

             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评查专家意见书

 


        附件1

 

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专家,分别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

法医类司法鉴定评审专业领域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评审专业领域分为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评审专业领域分为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各专业领域包含的鉴定分领域及项目见《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第四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确定评审组长、制定评审方案、开展评审工作、对申请人员进行评价、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等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组采取组内推荐方式确定一名评审组长,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工作。若未能推选出评审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评审组长。

第六条  评审组根据申请机构拟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评审方案。明确评审依据、评审时限、评审流程、评审内容、成员分工等,并统一评审标准,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第七条  评审组按照评审方案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申请机构的汇报,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审查申请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对申请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第八条  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根据申请人员拟从事的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对其逐人进行打分,评审得分取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

评审组应当根据评审得分,结合申请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中反映出的专业特长,对申请人员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提出建议:

(一)原则上,不得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一个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3个。

(二)经评审,申请人员申请的专业领域评审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通过;申请的专业领域评审得分60~80分(含)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1个;评审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3个。

(三)申请的专业领域评审得分60~80分(含)的,申请法医类和物证类(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专业领域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一般不超过5个,申请声像资料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专业领域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申请的专业领域评审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数量可以适当放宽。

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根据申请机构拟从事的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按照该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结合申请人员的评价结果,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得分取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

第九条  评审组应根据申请机构的评审得分,结合申请机构的鉴定人构成、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反映出的综合情况,对申请机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提出意见:

(一)评审得分为70分(不含)以下或鉴定人构成、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总分60%的申请机构,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申请专业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意见。

(二)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鉴定人构成(鉴定人数量达到3人及以上)、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均达到该项总分60%的申请机构,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申请专业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意见,并对鉴定机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提出意见。

各地可以根据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某专业领域评审通过的分数值进行适当调整,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组应当根据对申请机构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专家意见,汇总并填写《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结论应当明确是否“具备设立申请专业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明确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

每位评审专家应当在《专家评审意见书》上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结论应当经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专家评审意见书》中。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评审组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对评审过程进行见证和监督,同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将工作记录与专家评审材料一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评审专家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评审细则和《专家评审意见书》的评审结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司法部组建国家级司法鉴定专家库,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遴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司法鉴定专家入库。依托国家级司法鉴定专家库成立全国司法鉴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省级司法鉴定专家库。

申请机构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且能提出实质理由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经审查理由成立,确有必要进行复审的,从国家级司法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复审。复审后的评审结论为专家评审的最终结果,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准入登记的参考。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组织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的技术条件和专业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评分汇总表

机  构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许可证号


机  构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联  系  人


电     话


已登记的

业务类别


机构自评分值


申请变更的

业务类别


 司  法  鉴  定  人


序号

姓名

执业证号

已登记执业类别

自评分值

申请变更

执业类别

















































注:须附司法鉴定机构相应业务类别的机构评分表以及司法鉴定人评分表。(评分表见《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查细则》)。


附件3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评查专家意见书

 

申请机构名称:                              

评 审 日 期: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1.名 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地 址:

4.法定代表人:               

5.机构负责人:                        

6.联系电话:                                           

7.已登记的业务类别:                                            

8.申请变更业务类别:(细化到执业分类目录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      

二、评查简况

1.评查日期:    年   月   日

2.评查地点:

3.评查范围:

申请评查的专业领域:

 

申请评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和相应的申请人员:

 

4.评查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6 号)、《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 号)、《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 号)、《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查细则》(司规[2021]2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三、评查情况

1.整体情况:

 

2.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需明确满足要求和不满足要求的申请的分领域及项目及其依据):

 

3.鉴定人技术能力(需明确满足要求和不满足要求的申请的分领域及项目的申请人及其依据):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评查结论

£不具备设立              (专业领域)业务类别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

£具备设立              (专业领域)相应业务类别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可以从事的分领域及项目包括(列出项目编号和名称):

鉴定人              具备              (专业领域)专业技术能力,可以从事的分领域及项目包括(列出项目编号和名称):

 

评查组组长签字:

评查组成员签字:

 

日期: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下面空白处注明)

 

五、附件(评查过程产生的相关资料,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司法鉴定机构评分表、司法鉴定人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