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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司通〔2021〕49号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14 11:12:51 浏览次数:

云司通〔2021〕49号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激发活力,优化服务,利企便民,现就进一步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公证服务的措施,更好便企惠民”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得到普遍落实,建立告知承诺制度,公证执业区域全省一体化有序推进,公证办理难繁慢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公证利企便民体系更加完善,行业内部协同机制、部门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基本解决公证办理难繁慢问题,公证体制机制不断改革完善,公证领域监管得到有效加强,公证服务方式不断优化创新,工作活力得到释放,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持续深化改革,增加公证服务供给

1.大力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总结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经验,大力推动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稳妥、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全省10家第二轮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认真谋划全省第三轮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工作。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推动公证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制度供给增强公证行业吸引力和从业人员内生动力,使改革更加精准地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2.有序推进公证执业区域全省一体化。鼓励和提倡优质公证资源向边疆民族地区流动,支持有实力公证机构到公证力量匮乏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人民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证,推动更多公证事项“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健全派出机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公证派出机构管理,对符合设立程序和条件的公证派出机构进行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内部监督;对不符合设立程序和条件的,或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严肃查处。

(二)完善服务机制,提升公证服务效能

3.执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事项所需证明材料清单相关规定要求,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凡是能够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材料,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杜绝循环证明、无谓证明。

4.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按照利企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公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按规定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由省司法厅确定我省告知承诺事项范围并于2021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5.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包含内容:(1)办理公证的条件、程序、期限;(2)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的标准、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3)公证收费依据、标准及费用等。公证机构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知悉的事项,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减轻当事人疑虑顾虑。

6.深化首问负责制。实行“谁首次接待、谁全程负责”的办理模式,受理公证事项的承办公证员,首次接待当事人后,即成为当事人“办证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办理公证相关注意事项,引导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解答当事人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做到咨询电话一打就通、咨询事项一口说清、网上咨询即时答复。

(三)创新服务举措,完善公证服务内容

7.扩大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范围。按照《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司函〔2021〕103号)要求,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扩大至全省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增加至92项,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只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则上全部纳入“最多跑一次”改革范围。

8.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公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机构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指引》(中公通〔2021〕19号)要求,加强场所建设,规范窗口服务。公证机构应当在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办证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设立便民指示牌、咨询台,安排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公证人员办理窗口接待咨询业务。加强公证人员服务规程、礼仪规范、文明用语、设备应用等方面培训,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窗口设施,配备便民设施和适老用品,有条件的要提供雨伞、网络、打印复印、私密洽谈室等便利设施或服务。

9.完善服务措施。提倡公证机构实行业务繁简分流,提高办证效率,证照类、简单事实类公证事项一般在窗口现场办理,继承、遗嘱、合同等复杂公证事项可以预约办理。倡导公证机构开展预约办证、节假日轮值、延时服务、延伸服务、代办服务,对遗嘱和小额继承等收费低、群众需求量大的公证业务,积极受理,热情服务,开通“老、弱、病、残、孕”绿色通道,专人负责,优先办理或上门服务。探索全省公证机构之间委托调查制度。在严格办证程序前提下,缩短办证期限,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证明材料充分齐全真实的公证事项,做到当日出证。

10.优化涉企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以服务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为企业提供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为重点,加大涉企公证服务力度,为我省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坚实法治保障。创新保全证据、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拓宽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服务领域和深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事项服务力度,更好服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扩大融资、资金周转、债务偿还等困难,通过规范开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业务,为企业办理授信、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抵押保证合同、保理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公证事项,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通涉企“绿色通道”,设置专门办证窗口,安排公证员“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

11.强化公益服务。按照《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云司通〔2020〕85号)要求,组织、引导、支持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推进公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将公益服务开展情况纳入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公证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将公益法律服务事项和技能作为公证员职业培训重要内容。

(四)强化信息化建设,优化公证服务模式

12.推广在线公证服务。充分利用在线公证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译本与原本相符、学历学位证书、机动车驾驶证、纳税状况等高频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一网通办”。完善身份识别比对、电子签名、在线询问、在线审查等功能,实行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出证、送达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扩大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的覆盖面,向农村、社区和海外延伸,推广远程视频公证在偏远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定点场所应用。

13.推进政务信息共享。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云南省“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建设,把更多符合网上办理条件的公证事项搬到网上、送到手机端,实现“应上尽上,上必能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公证执业信息共享查询机制,扩大信息查询内容范围,提高查询效率和精准度;结合省委省政府全省首批“一件事办一次”主题集成服务工作部署,着力打破不动产业务信息壁垒,推进“我要办不动产登记(商品房)”事项“一次办”。

14.探索行业内部协查和用证部门间数据应用。依托中国公证协会将在全国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增设的公证机构之间查询核验功能,逐步实现公证书线上核验真伪。逐步实现公证机构电子公证书与人民法院、仲裁、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机构)的对接、发送、查询,防止伪造公证书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公证造假。

(五)强化行业监管,确保公证服务质量

15.健全公证执业监管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机构和人员资质、公证档案、公证收费和会计账册进行核查。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力度,督促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严格履行审查核实职责,防止出现根据虚假证据出具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情形。依法依规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16.健全公证质量监管机制。注重公证质量建设,每年在公证机构定期开展公证质量自检基础上,开展一次公证质量集中评查评估,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健全公证行业常态化警示教育长效机制,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教育引导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落实公证执业风险预警机制,督促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规定,严格审查涉老不动产公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表示,开展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协议内容。定期开展公证行业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大力整治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公证申请、“一证难求”、“限号公证”、违规收费和“门难进、事难办、态度差”等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落实执业过错责任追偿制度,加大违法成本。

17.健全公证服务监管机制。落实公证法律服务“好差评”制度,以服务窗口设置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办结环节设置“随单评价”、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评价等方式,分阶段或一次性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服务品质提升。对作出“不满意”评价的当事人,要进行回访,了解不满意的原因和意见,督促公证机构、公人员进行针对性改进,确有问题的要调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问题导向。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深入分析目前公证服务存在的短板和弱项,按照司法部相关工作要求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务实管用的改进举措。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压实责任,采取更加精准的举措,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优化公证服务各项举措落地见效。要创造性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坚决打通“最后一公里”。要按照规定针对本地区落实推进公证改革和优化公证服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善于培育挖掘基层公证工作改革的创新做法,复制推广各类优化服务的先进经验,宣传弘扬各项利企便民的典型成效。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公证制度价值,宣传公证服务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保障民生的做法、案例和成效,讲好公证故事,提升公证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为公证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云南省司法厅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