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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司通〔2021〕55号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8 11:21:50 浏览次数:


云司通202155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省级重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被列为省级一般专项规划。省司法厅制定了《云南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经2021年第22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司法厅

2021728

  

 

序 言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二)问题挑战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法规标准制度 

(二)推动三大平台深度融合 

(三)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 

(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效能 

(五)强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 

(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七)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八)推进特殊群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九)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十)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能力 

(十一)提升服务党政机关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提升推进司法公正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提升服务对外开放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五)提升科技保障力度 

(十六)加强队伍建设力度 

(十七)全面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 

(十八)推动与其他公共服务体系的互联互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形成规划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扩大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开发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发展高品质多样化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基本法律服务权利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的重要内容,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它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目前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平台体系、产品体系、人才机构体系、供给体系、评鉴体系和政策支撑等方面,也是本规划的主要内容

本规划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主要目标、确立了基本原则、细化了具体任务,是“十四五”时期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各地各部门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一、规划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20196月,中、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完善服务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建设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2011月,委、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发展基础

1.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十三五””以来,我省陆续出台《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统筹融合一体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建立统一规范有序法律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别是202011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我省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指导和工作遵循,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要求和具体任务。

2.服务网络初步建成。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全覆盖。热线平台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2020年接听并解答法律咨询16.4万通,满意率达到97%,比2019年增长310%200万人次访问我省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190万人次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法律咨询并获得法律帮助。在各类便民服务中心、学校、汽车站、高铁站、机场、5A级景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地方,铺设的2490台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为群众提供便捷、普惠、均等的自助法律服务。建成并投入使用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统筹融合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基本形成“一云多端、数据融合、协调联动”的三台融合信息化服务网络。

3.服务产品种类繁多。组织开发涵盖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司法鉴定、公证、司法考试、法治宣传教育等八大系列,包括“办事指南”“热点服务”“网上办事”“综合服务”等100多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开通热线藏语专线、藏文网页。翻译泰国、老挝、越南、缅甸四个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1620万字的法律法规;将《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翻译成藏文、傣文等十种少数民族文字文本供群众免费使用。

4.服务群众效果明显。2019年,公共法律服务惠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201910件惠民实事之一。全省通过三大平台办理法律服务事项12万件,实际完成57.98万件,超额383%;应建设规范化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200个,实际建成1381个,超额15%;应建设规范化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2000个,实际建成14093个,超额17%;应开展普法活动12000场次,实际开展31288次,超额160%;应承担法律咨询120万人次,实际咨询237.56万人次,超额98%

5.保障能力日益提升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中央、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经费投入力度,逐步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进一步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基金会等,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常态化、可持续化。““十三五”时期”,为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各级政府投入和使用资金上亿元。

6.服务能力日益提升。公证执业区域全省一体化持续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外延不断扩大,部分公证业务实现一网通办”、“一部手机办事通”、“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最多跑一次”。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能力水平和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和服务保障能力。创新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强化和突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的服务。““十三五””期间,共办理各类公证2523627件、司法鉴定535984件、法律援助313426件。

(二)问题挑战

1.平台服务能力不足三大平台建设基本完成,但是平台服务能力较弱,特别是覆盖全省的实体平台基本上属于“有平台、无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水平有待提高,三大平台融合程度与“一站通办”“一网通办”的目标要求还有差距。

2.提供能力不平衡不充分。我省优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总体短缺,还停留在兜底线和保基本水平上,基本解决了“有没有”问题,距离人民群众“好不好”的要求还有差距。服

务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不尽合理,区域间、城乡间、群间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差距仍然存在,按行政层级而非服务半径设置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的情况仍较为普遍,便利性有待加强。对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较低,专业化人才和品牌化机构较为匮乏。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和便利共享程度较低,制约了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和需求的匹配程度有待提升。

3.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部分法律服务人员的法治素养、专业能力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各类平台受限于服务方式,服务人员和群众难以进行全面、充分和有效的沟通。群众对法律服务缺乏深入了解,期望过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4.财政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保障不到位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能力较弱完全依靠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部分地方业务专项经费落实不到位,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无财政预算或者有预算而未能实际拨付。

5.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尚未介定,宣传推广与平台建设不同步,对内对外宣传推广力度有待增强。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了解公共法律服务不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力度和宣传推广使用力度有待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不高,尚未形成遇到法律问题找公共法律服务的习惯。

二、总体思路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树立系统观念,科学确定未来5年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新要求、新任务、新路径,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尽快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增强服务供给能力,着力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居民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2025年,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牢固;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云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牢牢把握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质,推动落实政府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充分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统筹城乡,强化基层。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和基层延伸,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推动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

----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立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实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法规标准制度

修订《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推进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有关意见,出台《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方案》等。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动态调整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建立完善证明事项设定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并公布全省证明事项清单制定全省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指南,明确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探索“财政保障+市场参与+志愿供给”的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模式。构建以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二)推动三大平台深度融合

“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运用和推广为基础,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优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7×24小时一体化呼叫中心,加快铺设“云岭法务通”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运用“云南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和“云南法网”为群众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自助式法律服务。开展“区块链+公共法律服务”系统建设,做好区块链平台开发、应用开发、外部业务系统链改、第三方软硬件采购、运营服务等工作,形成“一朵云、一平台、三融合应用、N链改”的工作模式。加强系统整合、资源整合,加强数据共享复用,实现“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加快实现“一网通办”。

(三)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

加快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仲裁等服务资源整合,推动法律服务进驻三大平台,实现“全业务”一站式覆盖、“全资源”一站式共享。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提供各类服务事项,明确具体名称、环节,完善事项清单和指南,推动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

(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效能

切实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调整优化公证执业区域。拓展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及时将与保障和服务民生密切相关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效能,深化“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乡村振兴行动,实施一批法律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法律服务乡村振兴项目。健全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置、联动联调等长效机制,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调解格局。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聘用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和律师、专家学者法律专业人群担任人民调解员制度,健全并充实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网络。健全律师执业保障制度,加大司法救助、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推动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服务产品体系,优化供给配置,开发更多群众喜闻乐见、好用能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五)强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

充分发挥司法所作用,全面统筹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工作。培养壮大擅长办理维护基层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鼓励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司法确认保障调解的法律效果,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大对智能公共法律服务终端的使用,提供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计算工伤及其他损害赔偿费用等个性化服务。

(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加快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短缺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组建国资律师事务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便民服务点、选派志愿者到欠发达地区执业等多种形式,解决县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机制,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主动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加强资源整合,通过组建跨区域法律服务团(组)、信息化建设等渠道,将公共法律服务力量配置到基层和欠发达地区,缓解公共法律服务地区性矛盾。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

(七)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整合、经费保障等措施,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在城乡之间、县域之间流动,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同等享受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利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及地方投入资金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并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予以倾斜。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居)法律顾问建设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济困项目。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支持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建设,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引进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

(八)推进特殊群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围绕构建均等普惠法律服务格局,及时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对象,将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纳入公共法律服务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事项“容缺受理”试点。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确保每个县(市、区)都建有1个以上多功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确特定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受援人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制度。完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公益活动时减免相关费用的制度。

(九)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监管,确保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化水平。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提升律师专业化水平。健全司法鉴定人能力评价机制,强化能力考核。制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标准,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推行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通过个案办理、网络投票、热线追踪等方式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以群众满意度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

(十)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能力

以组织、队伍、经费、科技等为重点全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为我省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坚强保障。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同级财政保障机制,合理分配使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及地方投入资金,用于保障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的基础建设和正常运转,用于保障公益性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发挥基金会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一)提升服务党政机关的能力和水平

围绕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能,在巩固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扩大公职律师工作覆盖面,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法治化水平。健全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工作机制,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和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选聘机制,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组成。

(十二)提升推进司法公正的能力和水平

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公民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案件,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办案工作的衔接,健全鉴定人负责制,统一司法鉴定标准。

(十三)提升服务对外开放的能力和水平

强化问题、目标、结果导向,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对外开放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整合法律服务资源,重点培育一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东盟国家法律研究中心,翻译一批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法律服务的交流合作,积极做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云南涉外商贸活动中的法律服务协调工作。建立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建立涉外法律信息数据库,为涉外商贸活动提供法律查明服务,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发挥“一带一路”倡议云南地理位置优势,深化特色服务栏目建设,打造具有自贸区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十四)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力度,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形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管理,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职能职责,完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加强对行业专业调解的统筹指导,提升服务综合效能。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明确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服务指引和功能设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十五)提升科技保障力度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科技创新支撑技术,重点突破法律援助创新、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电子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等关键技术。研发深度学习、智能交互技术,推广应用智能法律服务技术,以精准公共法律服务支撑技术与装备研究为突破,以互联网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为手段,精准分类服务人群,动态评估不同人群法律需求,确保实现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一体化、无差别公共法律服务。

(十六)加强队伍建设力度

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研究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培养壮大擅长办理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加快培养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十七)全面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

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加强党的意识形态建设工作。不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加强党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抓实抓好基础建设和提升党员队伍质量上持续聚力用劲。理顺工作体制机制,选优配强党建工作力量,压实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教育管理主体责任,探索符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党建工作模式,推动行业党建工作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加大党员发展力度,做好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实施龙头示范带动工程,充分发挥示范点的模范带头作用,用党建引领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

(十八)推动与其他公共服务体系的互联互动

促进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与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服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治安防控、基层社会治理等体系的融会贯通和互联互通。完善衔接配套制度,进一步扫清各体系之间的“隐形门”“弹簧门”,保障体系之间服务流程、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的便捷高效。搭建互动流转平台,建立主动服务机制,推动各类体系和领域线上线下融合互动,借助科技力量扩大服务资源覆盖范围,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民生保障领域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化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部门职责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制定方案、落实措施,按计划、分年度、有步骤的完成各项规划任务。

(二)形成规划合力

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发改等单位和部门职能职责,加大对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重大事项协调力度,研究推动重点任务、重大改革、重大项目等,突出解决淤点堵点难点问题,分领域谋划和推进具体合作事项。积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地方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体制创新等方面开展试点,探索积累经验, 分步推广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民众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增强社会各方的认同感和积极性,汇聚形成推动公共服务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切实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取得新突破,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