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从2021年3月起,于每月6日前,将《实施方案》进展情况报省司法厅。
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于2021年4月底前报省司法厅统一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公布并动态调整。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逐项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于2021年4月底前报省司法厅。
四、各地各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情况报告和沟通联络工作,于2021年2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座机、手机)报省司法厅。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于2021年6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报省司法厅(联系人及电话:文小华,0871-64186985,13888557298)。
云南省司法厅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