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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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云南省司法厅

 

2019年1月1日发布

 

前   言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以申请获得、变更、合并或分立、注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开展或终止从事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拟设立代表机构或代表机构的住所地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22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本指南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主要编写人李剑岗、赵艳洪。

本办事指南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不代替相关文件规定。

本办事指南的解释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申请人范围:以申请获得、变更、合并或分立、注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开展或终止从事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拟设立代表机构或代表机构的住所地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22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

申请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不予许可的法定情形:

1、该律师事务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处的代表在内地执业未达到规定年限。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和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和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受理机构,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许可。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

(1)律师事务所已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应当有拟派驻的1名首席代表和拟派驻的若干代表;

(3)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4)有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中文名称变更:

(1)经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名称变更;

(2)有变更名称的实际理由。

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英文名称变更:

(1)经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名称变更,如名称变更系与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事由,还应当经各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同意;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名称已变更。

4.香港、 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住所变更:

(1)经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住所变更;

(2)拟变更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5.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

(1)经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首席代表变更,并授权给拟任首席代表;

(2)拟任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拟任首席代表是执业律师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

(4)拟任首席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6.香港、 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减少代表:

(1)经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减少代表;

(2)减少代表后应当仍然符合代表机构准予设立的派驻代表人数的要求。

7.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增加新任代表:

(1)经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增加新任代表;

(2)拟任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

(3)拟任代表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

(4)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8.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合并:

(1)经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合并;

(2)合并后的代表机构符合本指南规定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9.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分立:

(1)经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立;

(2)分立后的代表机构符合本指南规定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0.香港、 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证申请注销:

(1)经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注销;

(2)代表机构依法进行清算,并将债权债务清理完结。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代表机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代表机构被依法吊销执业执照的,该代表机构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5年内不得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该代表所在的代表机构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3.拟设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使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名称,使用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文字。

六、申请材料

1、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原件

3份

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

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云南代表处”。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2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原件

3份

3

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4

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原件

3份

律师事务所所在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

5

律师事务所所在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原件

3份

6

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原件

3份

7

承诺书

原件

3份

自备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省厅审核许可阶段:90个工作日内

承诺办结时限:省厅审核许可阶段:6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准备所有申请文件后,以纸质件上报省司法厅。

(二)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交通方式:可乘坐第89、97、106、120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2点~18:00。

(三)审核

云南省司法厅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准予许可的,颁发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其理由。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执业证书可到省司法厅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

省司法厅2号楼407室。

2.电话咨询。

(0871)64189011。

3.信函咨询。

省司法厅: 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00。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或云南律师工作系统(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查询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纪检监察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4189072;

信函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034;

网站投诉:http://sft.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司法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附: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