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的通知
云司发〔2012〕106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云办发[20111 28 号文件精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向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全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归口统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司发【2012】105号),明确了全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司法厅制定了《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8日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办发〔2010〕30号、云办发〔2011〕 28号文件关于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归口统一管理律师人事档案工作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结合云南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执业律师(不包括公职律 师、在职在编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兼职律师、退休 后执业的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工作。
第三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云司〔2000〕92号《云南省律师人事委托代理办法》停止执行,执业律师人事关系不再实行人事委托代理。
第四条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执业律师应当按照《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人事档案接转到省级和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第五条 现由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执业律师人事档案,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业律师人事档案转移至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时,与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相联系的其他人事关系、户籍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应一并转移至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转移工作在上述各类关系全部妥善始理完毕后尽快进行,原则上应在2012年底前结束这项工作。人事档案存放或者由其他单位、机构管理的,应在第四条规定的时限内前将人事档案接转到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人事档案遺失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由执业律师提供情况报告、律师执业机构证明并向所属的有或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补建人事档案。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收和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执业律师档案库房、配备符合条件的档案柜,并配备专门的执业制照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为执业律师办理与人事关系密切相关的工作,维护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
笫七条 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的接转、转递工作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执业律师本人自带。对于个人携带档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拒绝接收,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执业律师人事档案接转工作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法会对律师事务所、律押年度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律师协会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司法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