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26日云司援〔2002〕4号)
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加强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管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证的申领、发放、年度审核工作,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在《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者管理办法(暂行)》试行三年的基础上,结合办理《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管理办法
云司援〔2002〕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证的管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证的申领、发放、年度审核工作,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是法律援助工作者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在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
(一)具有法律大专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单位允许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在社会团体、法学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分支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符合办理《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受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第六条 申请办理《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审核表》;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仅限于办理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事项,不得办理有偿法律服务事项。
第八条 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接受业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
第九条 持《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
第十条 持《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的人员必须每年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工作证的年度审核,未经审核的无效。
第十一条 《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的年度审核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地(州、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向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办理。申请人除按规定填报《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年度审核呈报审批表》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申请人的《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
第十二条 《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的年度审核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十五日至三十日。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对申请年度审核的法律援助工作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年度审核手续,并在申请人《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上加盖年度审核印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审核: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当事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二)受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
第十五条 暂缓审核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所在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报省司法厅批准后,为其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十七条 《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损坏和遗失的,由该法律援助工作者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向省司法厅申请换领或补发;工作证损坏的,应交回省司法厅;工作证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登遗失声明后方予补办。
第十八条 《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