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

政府信息公开



规范文件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发布时间:2008-09-13 10:07:33 浏览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证处建立和完善公证办证公开制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云司证〔2008〕23号  2008年9月13日)

 

各州、市司法局: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充分发挥公证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云南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公证处建立和完善公证办证公开制、公证便民服务制、公证质量管理制、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制、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证办证公开制。公证处要建立和完善以公开办证事项、公开办证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复查和投诉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办证公开制度,要将办证人员、办证事项、办证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在办证场所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公证便民服务制。公证处要建立和完善方便公证当事人的便民服务制度,对因特殊情况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或需现场公证的,实行上门服务或现场服务;有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建立节假日便民服务岗;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事项,应依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用。

三、公证质量管理制。公证处要严格遵守《公证程序规则》,按照《云南省公证行业公证质量检查办法》、《云南省公证行业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云南省公证行业公证质量示范标准》的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公证业务的调查核实、印章管理、审批出证、卷宗归档等为关键环节的内部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质量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控制和保证公证质量,加强过程控制和事前预防,在出证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公证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四、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制。公证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及云南省《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回复和处理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人提出的复查、争议和投诉事项,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依法、公平、公正地解决公证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公证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业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程序、追究方式和追究标准等,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人、公证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引起赔偿的,公证处要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间责追偿,由过错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教结合的原则,预防和减少公证假证、错证的发生。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在全省公证处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作为加强和改进公证行风建设、提升公证服务水平、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督促辖区内公证处在2008年底前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各公证处要提高广大公证人员对认真落实“五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公证行业“诚信为民、服务社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坚持依法建章立制、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联系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将“五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与每年公证员、公证机构执业年度考核和公证管理工作效能考核一并进行,同时,做好“五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和相关情况的信息反馈,把“五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公证在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中的职能作用。

 

 








云南省司法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