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登记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的通知
云司证〔2012〕40号
各州、市司法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五部门意见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通知》(云公发〔2011〕11号)的要求,按照“严格执法、合作共赢、循序渐进、安全保护”的原则,省司法厅与省民政厅将充分利用两个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查询协作机制。现将协作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作内容
(一)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省民政厅向省司法厅开放民政登记管理系统相关查询服务,省司法厅向省民政厅提供司法行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查询服务,双方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查共享。待条件成熟,省司法厅和省民政厅根据业务实际,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三)查询主体为云南省司法厅,查询范围为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登记的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和法律服务等机构基于办案需要,申请查询涉及民政允许查询的信息,该查询为限制性授权。查询结果不得作办案之外的其它用途,查询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具体查询办法另行规定。
二、组织实施
登记信息快速查询由云南省司法厅和云南省民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云南省司法厅和云南省民政厅共同成立专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共同协调解决推进工作的相关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信息共享制度,包括安全保障、数据核查、数据交换、平台访问权限、网络维护等。
双方信息共享产生的链路费用、软硬件投入等相关费用由云南省司法厅和云南省民政厅共同协商确定。
三、责任义务
云南省司法厅负责协调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协作查询的实施事项和网络环境安全,做好数据保密工作,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平台部署和维护工作。
云南省民政厅负责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落实合作规划,民政厅信息中心负责具体部署、及时更新和维护电子政务网部分软硬件平台。
四、有关要求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要根据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的总体部署和业务需要,积极应用双方共享的相关数据,支持各项工作的广泛协作和开展。
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要求由云南省司法厅与云南省民政厅共同协商确定。
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6日
云南省司法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