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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29 15:58:27 浏览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证法律服务便民利民十项措施》的通知

云司证〔2013〕20

 

各州、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规范全省公证法律服务便民利民措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是,经厅领导同意,制定了《云南省公证法律服务便民利民十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在辖区公证机构组织实施,抓好检查落实。

 

 

 

                           云南省司法厅

 

                           2013329


 

云南省公证法律服务便民利民十项措施

 

一、实行信息公开。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办理公证业务的程序和流程》、 《公证服务承诺》,公开执业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身份信息 、公证处服务电话以及主管司法行玖机关监督投诉电话等 、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落实首问责任。当事人到公证处上门咨询 、电话询问、办证和反映问题的,找到的第一个公证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当帮助当事人完成咨询、申办公证等有关事宜。

三、履行告知义务。承办公证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要求和所需文书利料,避免因告知不全而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的清况。

四、严格限时办结。要按规定时限出具公证书。申办公证材料齐全,事实清楚,无需外出调查,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尽量在受理当日出具公证书。公证书送达,可应当事人要求,提供公证书邮寄等方式送达。

五、遵守公证礼仪。公证人员应当挂牌上岗、着装整齐、用语礼貌、举止文明、微笑服务;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外出办理公证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保持办公环境清洁整齐。

六、完善便民设施。在办证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免费提供饮水、纸笔及公证书样本和常见法律文书。

七、开通绿色通道。为孤老弱残等特殊人群设立优先服务窗口;为行动有困淮、不方便到公证处申办公证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给予法律援助,酌情减免公证费用;为赈灾、扶贫、遗体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免费服务。

八、提供预约服务。也双休日、节假日,要在办证场所外醒目位置公布预约电话,安排专人电话值班,提供法律咨询和预约办证业务;对有特殊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办证服务。

九、开展延伸服务。在公证程序结束后,公证人员根据委托,代当事人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查询、过户、抵押登记、核税等手续,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对一些履行期限较长和涉及标的金额较大的公证事项,定期进行上门回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解,保障公证事项的有效履行。

+、及时处理投诉。要建立完善办理报诉复查制度,畅通受理渠道,热情接待,及时处理投诉复查,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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