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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7 16:18:07 浏览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云司发〔2014〕11号

 

各州、市司法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全国老龄办司法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司法行政促进依法治省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实现老年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关爱老年人,服务老年人,让老年人愉快度过幸福安康的晚年,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检验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截止2013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近56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2%。积极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弘扬尊老敬老优良传统、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老年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措施,创新方式,深化服务,不断提高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为构建和谐云南平安云南作出更大贡献。

二、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一)注重统筹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老龄工作部门要组织协调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律保障、基层老年协会等相关业务,整合资源,合理安排,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团队。采取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科学方法,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针对老年人需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服务,使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放心。

(二)逐步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拓宽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放宽经济条件审查,逐步扩大受案范围,将赡养纠纷、婚姻、财产继承分配、医疗、消费维权等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列为援助事项。重点关注和努力满足孤寡、残疾、失能半失能、高龄、留守以及空巢老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对进入诉讼阶段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协调相关法院,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衔接的工作。

(三)着力构建法律援助组织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申请法律援助。积极协调在省、州(市),县(市、区)级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以此为载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的作用,尽快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增设为法律援助联络点。还要在村(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老年人集中地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

(四)努力提升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已建成便民服务大厅(窗口)的要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批,优先指派。积极开展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要根据涉老问题复杂琐碎的特点,指派有爱心、擅长与老年人沟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承办涉老案件,并对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跟踪,适时回访。要根据涉老维权中婚姻家庭矛盾占多数的特点,从既解决实际问题,又有利于老年人今后的生活出发,尽可能采用援调对接的非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对老年人申请的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五)广泛组织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等老年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定期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人集中地开展上门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开设老年人法律咨询服务热线。组织工、青、妇、老、大专院校等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多种形式的助老惠老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尤其是鼓励与高龄、残疾、重病失能、空巢老人结成帮扶对子,开展长期志愿服务活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

(六)进一步做好涉老维权动态分析。加强老年人法律维权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不断提高涉老维权舆情的研判能力。各级老龄办要在工作中及时了解、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做好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通报和建议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舆情分析工作,在健全和完善收集、研判、处置、服务四位一体的舆情工作机制中,注重对老年人维权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并通过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争取从制度层面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和老龄工作部门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老年人、帮助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争取社会各界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性质、受案范围、申请及办理程序等法律援助知识,让老年人了解法律援助维权的基本途径。要开展社会宣传,在每年老年节和敬老月期间,组织好广场咨询、发放援助卡、开办法律知识讲座等,集中开展助老维权法律宣传活动。要在城市和农村老年人集中地的醒目位置装挂法律援助便民指示牌,向辖区内困难老年人发放爱心卡,对持有爱心卡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进行经济状况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要组织上门宣传,根据城乡差别和各地区实际情况,编印学习材料,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送法进社区、进农村等法律援助六进活动。要及时总结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鲜经验,挖掘和宣传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总结和宣传通过法律援助依法维权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不断推动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通力协作,进一步增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老龄工作部门要将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作为实施应援尽援法律援助惠民工作的重要举措,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部署周密,措施得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长效机制,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会商机制,及时交流、分析老年人权益维护方面出现的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不断满足老年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新需求。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老年法律援助站(点)的建设和联络员队伍建设,共同解决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正常开展工作。要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介绍老龄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情况、类型、动向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提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帮助提高业务水平。要主动向老龄工作部门和城乡社区组织了解本辖区内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维权服务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和老龄工作部门要与民政、妇联、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起良好的工作机制,遇到重大或复杂法律问题,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整体合力。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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