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

政府信息公开



规范文件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发布时间:2015-03-31 14:58:40 浏览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云司发〔2015〕20号

 

各州、市司法局,民宗委(局)、民委、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推动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切实维护好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意见》(云发〔20129号)、《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实现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边疆繁荣稳定,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云南是全国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除汉族以外,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有25个,其中特有民族15个。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数达1545.18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3.37%,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数超过千万的3个省区之一。关注、关爱、关心少数民族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保证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对践行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理念,最终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事关保障改善民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做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确保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突破,应援尽援取得新成效。

 二、创新举措,进一步方便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寻求法律援助

(一)拓宽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健全完善乡镇、村(居)委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作用。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设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或者联络员,广泛运用固定电话、手机、互联网、网络电视搭建服务平台开展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强化普洱经验学习推广,创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充分发挥我省“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平台的品牌优势,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免费法律咨询、相关政策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挂牌成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站,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可采取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方式,抽调有丰富经验的汉族和少数民族法律援助人员进入工作站工作,并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律师、公证、基础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为少数民族服务。

(二)扩大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将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基本民生权利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将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涉及家庭暴力的,不分性别都可提供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案件,要免予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对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少数民族群众基本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居住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实行简易程序,免于审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民生事项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领域、重点解决,增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对情况紧急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少数民族维权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先行受理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审批手续,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三)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畅通少数民族群众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少数民族群众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情况紧急的,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改进指派方式,要尽量指派通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擅长办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积极推行点援制,积极推广组建专业化的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服务团队的做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关爱。积极开展少数民族群众权益保障相关问题的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办案技巧的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员的遴选配备,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权利。

(四)健全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多渠道多手段解决少数民族的涉法问题,形成合力,努力提高涉少数民族案件的办案效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和法律援助区域协作机制,方便少数民族就近就便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对法院已经提供司法救助的少数民族维权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直接受理;对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少数民族群众申请司法救助。

要针对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实际,积极通过向少数民族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签订用工合同等,变事后被动维权为事前主动维权。要加大绿色通道建设力度,对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问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尽可能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要进一步提升“12348”法律咨询专线的服务功能,加强法律咨询专线的值班工作。要坚持宜调则调、能诉快诉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实现诉求,尽可能降低维权成本,追求最佳办案效果。

三、加强法律援助宣传,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依法维权和理性维权

要进一步重视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依法维权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针对少数民族群众在维护合法权益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要将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列入普法教育重点内容,建设一批针对少数民族的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室和法制培训基地;结合法律援助进企业法律援助进社区法律援助进乡村法律援助六进活动,集中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要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设立少数民族群众易知易懂的醒目的法律援助便民指示牌;认真做好村居法律援助宣传指示牌的维护和破损替换工作;通过用民族干部宣传、用民族语言讲解、用民族文字阐述、用民族节庆展示、用民族文化体现等方式,让法律援助深入田间村头,深入车间厂区,深入工地现场,深入日常生活。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墙报、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及。要将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申请程序、联系方式等公之于众,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少数民族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依靠法律援助,在遇到问题和受到不法侵害时,想到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

四、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加大对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帮助民族地区建立以省级、州(市)财政拨款为主,县(市、区)财政按比例配套的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将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少数民族群众享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各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作为实施应援尽援法律援助惠民工作的重要抓手与举措,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部署周密,措施得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有序地推进工作。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协作,充分发挥综合维权优势,切实做到各维权主体优势互补、维权互动。要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调研,及时掌握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要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重大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案件和情况要及时总结上报。

各地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可结合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331

 

 






云南省司法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