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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28 15:04:53 浏览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风险评估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

现将《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风险评估办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动态监控办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案卷质量专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15年4月28日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风险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强化法律援助工作风险意识,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及时应对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对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情况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瑕疵的发生、减少受援人投诉,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风险评估的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实施法律援助行政审批行为,不得擅自将案件风险作为法律援助行政审批的要件,即不得出现仅因案件风险较大而不予援助的情况,也不能因风险评估工作影响法律援助审批的法定时限;

(二)全面适度原则。运用科学手段和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全面综合考虑案件和申请人(受援人)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评估,防止出现片面高估或低估风险的情况;

(三)每案必评原则。每一起法律援助案件都应当审慎对待,均应进行风险评估,以有效应对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四)全程监控原则。风险评估是一项持续性措施,应当覆盖法律援助服务全部环节,并随案情变化而变化。在法律援助的每个阶段,风险评估主体均应对风险保持敏锐意识,具备随时发现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风险评估的主体及职责

(一)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机构的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本机构风险评估的总体方案,及时总结和调整风险评估的方式和应对措施;

(二)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受理、审批、指派、监督及结案等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管控和总结工作;

(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做好相应的服务,在承办案件中发现风险变化时应及时上报法律援助机构。

四、风险评估的要素

风险评估应主要从案件及当事人两个方面进行。

(一)案件要素

案件的风险应综合考虑证据、程序、裁判的可能结果等要素评估,具体为:

1、案件是否具有较大的败诉可能性;

2、案件前期所经的法律阶段中是否存在对申请人(受援人)不利的因素;

3、案件前期是否存在信访介入、媒体关注、公民代理等可能影响本阶段办案效果的因素;

4、案件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5、案件是否存在诉讼时效、诉讼主体等较大程序性问题;

6、案件是否存在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申请人(受援人)要素

当事人的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认知能力、精神状态、家庭及工作背景等要素,具体为:

1、申请人(受援人)诉求的期望值是否过高;

2、申请人(受援人)是否对判决、调解、证据等法律基本概念和程序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

3、申请人(受援人)是否存在情绪激动等不稳定、不正常的精神状态;

4、申请人(受援人)是否遭受与案件有关的较大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5、申请人(受援人)是否存在因工作、家庭、生活等案外原因造成其存在对社会不满的倾向。

五、风险评估等级

(一)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评为A类(风险极大)案件

1、属于以下重大复杂案件且有效解决的难度极大的:在全国、全省或者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众关心的重大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新闻媒体专题跟踪报道的案件,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案件败诉可能性极大或申请人诉请的期望值过高,经初步接待劝解后申请人仍无法接受且情绪极度激动的案件;

3、前期法律援助服务中确实存在问题,申请人对此有极大不满表现,出现信访投诉的可能性极大的案件;

4、申请人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心理状态存在偏激或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的情形,出现导致信访等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可能性极大的案件。

(二)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评为B类(风险较大)案件

1、虽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但申请人情绪相对平稳,诉请确有明确法律依据,案件胜诉可能性较大,发生不稳定因素可能性低于A类的案件;

2、因各种因素导致案件败诉可能性较大或申请人诉请的期望值较高,经初步接待劝解后申请人情绪得到一定程度缓和的案件;

3、前期法律援助服务中不存在问题,但申请人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存在误解,可能出现信访投诉的案件;

4、存在申请人情绪较为激动、案件败诉可能性相对较高等可能引发问题的其他因素的案件。

(三)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评为C类(风险一般)案件

完全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申请人诉请有理有据,败诉概率较低的案件;存在一定的败诉可能性,但申请人对此有清楚认识、情绪稳定的案件。

六、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风险等级的初评

接待人员在受理时除了按照要求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及事项范围外,还应根据风险评估要素,对案件的风险等级进行初步评估,连同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初审。同时,还需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预处理:

1.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风险等级预判为A、B类的:接待人员应当根据案情,有针对性地向申请人明示诉讼风险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援助来访//信咨询登记表》中记录,并妥善保存好风险告知的证据,同时发放《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有条件的,可以引入心理工作者,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2、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风险等级预判为A、B类的:应当及时做好安抚、解释工作,并视情况建议联系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专项法律帮助;

3、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风险等级预判为C类的: 向申请人明示诉讼风险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援助来访//信咨询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发放《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

接待受理人员可通过接待谈话、查阅案件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估。必要时也可向案件前期阶段办案机关、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及申请人居住地基层单位补充调查。

(二)风险等级的复核、审批

法律援助案件初审人员应根据案件情况和风险评估初步意见,拟定初审意见,并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批,最终确定案件风险等级。

对于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有必要讨论的申请事项,应采取集体讨论方式进行案件风险等级的确定。

(三)风险等级的调整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案件受理、指派、跟踪过程中或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风险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上报,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情况调整案件风险等级及相应的监控措施。

七、风险评估的对策

(一)A类案件:

1.案件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牵头督办,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周密制定方案,并对可能发生的复杂情况研究处置对策;

2.如案件情况紧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受理审批时,注意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受理程序,提供先行援助,避免因延误时机导致案件风险加剧;

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执业五年以上、相关经验丰富、专业对口、责任心强的法律援助骨干人员承办案件。必要时可邀请法学专家、知名律师等参与指导、办案;   

4.应当及时组织由主要领导、承办人员和有相关经验人员参加的讨论会,理清法律关系,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如案情复杂,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承办人员应根据讨论结果,制定案件办理计划与初步方案。

(二)B类案件:

1.法律援助机构应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周密制定方案,并对可能发生的复杂情况研究处置对策;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办案经验丰富、专业对口、责任心强的法律援助骨干人员承办案件;

3.如果案情复杂,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可以提请要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就案件展开研讨,也可以与所在执业机构内至少两名以上资深工作人员开展讨论会。应针对案件基本情况、证据运用及辩护或代理思路进行讨论并做书面记录,并根据该讨论的结果制定本案的办案计划。

(三)C类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指派案件时,应当向承办人员强调风险意识,要求承办人员密切注意受援人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如遇案件风险变化,应及时上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调整案件风险等级及相应的监控措施。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动态监控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动态监控机制,及时、有效防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风险,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动态监控的含义

法律援助案件动态监控,是指根据案件不同风险等级,对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案件办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解、跟踪、检查,从而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监督措施。

二、动态监控的要求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均应始终高度重视案件风险的不确定性和维稳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办理案件,及时、有针对性地指派承办单位办理案件,及时监控掌握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案件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动态监控的流程

(一)设置监控节点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风险等级设置案件监控节点,具体的案件节点,可以包括且并不限于:

1)案件讨论:包括法律援助机构集体讨论和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研讨承办方案等;

2)调查取证:有否做好笔录或工作记录等;

3)非诉讼调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前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等;

4)开庭前:与受援人会面,必要时与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沟通协调等;

5)庭审旁听: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旁听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审;

6)结案:案件结束后,及时与受援人沟通,了解其意向,做好解释或疏导工作。

2.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监控方式:

1)重点监控:风险等级较高案件,应当全程重点监控,每一节点法律援助机构均应安排专人专门监督;

2)一般监控:风险等级较低案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和案件的实际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有选择地参与各个节点的办案活动。

(二)适时调整监控方案

案件监控中发现问题后应随时调整监控方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应尽可能及时做好补救措施,进一步防范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四、动态监控的措施

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风险评估办法》将案件分为A类、B类和C类,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案件应采取相应的动态监控措施:

(一)A类案件

1、重点督办: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督办案件,根据案件情况拟定总体应对计划,及时协调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集体讨论:案件进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召集由主要领导、承办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的讨论会,商议对策。必要时,应当请专家进行会诊,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全程密切跟踪: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不定期地了解受援人动向及其意见或建议,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于开庭前、收到判决书后等案件重要节点,必须与受援人取得联系,了解其对承办人员的意见及个人动向等情况。对于特殊案件,了解动向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

4、庭前沟通:案件开庭前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仲裁机构沟通,向其承办人员告知案件的社会影响,以期引起重视;

5、案件庭审旁听: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派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庭审,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将案件动态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6、积极沟通:案件进程中的每个环节,承办人员应当与受援人积极展开沟通,每次沟通均应制作接待笔录,并妥善保留凭证;

7、注重实际效果:案件的每个进程过程,法律援助机构及承办人员应当加强调解化解矛盾的意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就案件情况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受援人的合理要求应尽力满足。必要时,应当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在征得受援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争取调解解决争议;

8、关注情况变化:案件进展过程中情况如有变化,应当注意收集信息并迅速上报。对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一时难以查明具体情况的,应当先报简要情况,后报详细情况。对需要相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协调处理。

(二)B类案件

1、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案情进行集体讨论,根据案件情况拟定工作计划,及时协调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发现问题时,召集由承办人员和相关人员共同参加的讨论会,商议对策。必要时,可以请专家进行会诊,商议对策;         

3、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派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庭审,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将案件动态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4、案件进程中的每个环节,承办人员应当与受援人积极展开沟通,每次沟通均应制作接待笔录,并妥善保留凭证;

5、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案件跟踪过程中,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汇报,引起重视,并及时更改案件风险等级至A类,迅速调整案件监控措施,避免情况恶化或矛盾激化。  

(三)C类案件

1、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此类案件重要时段及节点进行监控;

2、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与受援人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案件重要节点必须与受援人会面,告知情况;

3、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定期、不定期地向案件承办人员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结案时间,掌握案件情况,并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记录;

4、应当在案件跟踪过程中注意案件风险动向,如有恶化趋势,应当适时调整案件分类等级至A类或B类,以引起重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负责人汇报。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卷质量专家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案卷质量专家评估机制,强化案件办理监管,提高案卷质量,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卷质量专家评估机制的内涵

法律援助案卷质量专家评估机制,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定时、不定时地抽取一定时期内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从法律援助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标准和流程对办案过程及办案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并利用评估结果指导案件质量建设的工作机制。法律援助案卷质量专家评估机制,是法律援助机构借助外部力量和社会专业力量对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监督与评价的重要措施。

二、评估对象

(一)评估案件的数量: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本机构人员力量和上年度办案量,综合确定本年度评估案件的数量,评估总数应不低于上年度案件量的2%

(二)评估案件的范围:

1、评估案件应从案件承办人员已办结并上报卷宗材料的法律援助案件中随机抽取。

2、下列案件应列入重点评估范围:

1)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3)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案件;

4)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案件;

5)在案件受理和办理中风险评估为A类和B类的其他案件。

3、除上述重点评估的案件外,法律援助机构还可选取一般案件进行评估,选取案件时应做到案件承办单位、案件类型的数量均衡。

三、评估专家组的组织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以下原则从法律援助专家库中选取产生单次评估的专家组人选:

1、对本次评估的案件类型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深入研究的专家;

2、与本次评估涉及的案件和承办人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

3、评估专家组为3人以上的单数人数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小组。

四、案件评估标准

(一)案件总体评估标准:

评估专家根据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中的时效性、办案思路、办理结果、工作态度、档案材料等综合情况,对办案质量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三个档次的评估结论。

1、同时具备以下要素的应当评估为优秀:

1)认真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

2)调查取证认真负责,证据收集及时、充分;

3)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所阐述的观点清晰,逻辑严密,引用法律正确,辩护或者代理的主要意见被全部或大部分采纳;

4)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没有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的行为;

6)案卷材料完备,符合归档规范。

2、同时具备以下要素的应当评估为合格:

1)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

2)主要证据收集完整;

3)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所阐述的观点清晰,引用法律正确;

4)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案卷材料完备,符合归档规范。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估为不合格:

1)没有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

2)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出现耽误出庭、错过诉讼时效等过错;

3)调查取证不负责,主要证据收集不完整,导致受援人可以实现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实现;

4)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思路混乱,引用法律错误直接导致受援人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

5)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6)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案卷缺少主要材料,不符合归档规范;

8)因承办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援人可以实现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实现;

9)弄虚作假,案卷主要材料有严重涂改与事实严重不符;

10)违反《律师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二)案件分项评估标准:

评估专家根据案件卷宗对下列分项分别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三个档次的评估结论:

1、整体办案思路是否清晰、案件切入点是否准确到位;

2、向受援人了解情况是否全面、案件风险是否告知清楚;

3、阅卷及笔录是否全面到位;

4、有关调查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有无瑕疵;

5、代理词(辩护词)或代理提纲(辩护提纲)是否抓住要点、有理有据;

6、结案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及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五、评估工作流程

(一)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专家组和被评估案件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专家组成员按照上述标准分别进行评估;

(三)评估过程中,如对案件办理情况有疑问,可以召集该案承办人员质询;

(四)法律援助机构对专家组成员的评估情况进行综合,确定案件最终评估结果;

(五)如专家组成员对案件的评估意见有较大差异的,应另行组织其他专家再次进行评估。

六、评估结果应用

(一)案件评估结果作为法律援助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二)对案件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承办人员进行谈话,帮助其改进工作,提高办案水平;

(三)对案件评估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视情暂停办案或责令办案人员退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队伍,并通报承办人员所在单位;

(四)案件评估中发现承办单位、承办人员违反执业规范及执业纪律的,应将情况移送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五)对案件评估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案件人群的新特点、新趋势,要及时总结并上报,对存在的系统性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以不断改进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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