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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9 11:06:21 浏览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云司发〔2013〕17号

 

各州、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更好地服务民生,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律师事务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由各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工作站名称统一确定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工作站,如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标牌的样式及大小、质地详见附表。标牌制作经费由批准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解答法律援助方面的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三)指导或者代理在律师事务所初审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接受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五)办理其他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的事务。

三、受案范围

工作站对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下列案件进行初审: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

(七)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一)与残疾人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程序

工作站对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申请人进行初审,经报请最近的县(市、区)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办理。其工作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应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等有关证明;

2、申请人所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情材料;

4、工作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批和办理指派手续。

(三)需要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首次接受审核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协调向办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将情况告知工作站。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接受工作站的法律援助案件审核申请。

五、工作要求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批准的工作站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指导工作站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促进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执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受理审批、指派等程序及其他工作要求;及时、按标准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加强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管理,为工作站开展工作提供有关法律援助工作资料,及时上报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及重点案例;对工作站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与表彰。

律师事务所要重视和支持工作站的工作,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安排具有专业特长的律师承办相关法律援助案件;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提供便利,对承办的重大、复杂法律援助案件,要组织集体讨论代理或辩护意见。

工作站不得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法律服务。

                                   云南省司法厅

20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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