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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1 10:28:10 浏览次数: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 2010 91 云司法〔2010 49 号)

 

各州、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 》(云政发〔201040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 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 号),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法〔201049号) 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 》(云府法〔201070 号)的要求,省司法厅积极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局进行传达和学习,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指导性标准的范围,结合工作实际和实践,细化了处罚标准。

我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享有的行政处罚有12项,涉及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应试人员的处罚2项;司法鉴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处罚5项;律师工作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罚3项;公证工作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处罚2项。其中,国家司法考试中的2项行政处罚,律师工作管理中的3项行政处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司法鉴定管理中的5项和公证工作管理中的2项享有自由裁量权。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司法厅将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证和司法鉴定两个方面,共7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实践进行了细化,  统一制定了《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I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公证、司法鉴定)。细化标准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阳光四项制度重要事项上进行了公示。省司法厅机关各相关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细化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具体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州市司法行政机关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规范和标准,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提升服务质量,保证“合法、规范、高效、便民“地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州市司法局对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进行细化非常必要。各州市司法局应按当地政府有关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确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范围,并参照省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和实践,细化处罚标准,切实制定好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各州市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及时报省厅备案。

 

 

 









云南省司法厅公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细化标准:

l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初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及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或者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时间 不超过三个月的。

裁量幅度:

A、对公证机构和涉及到的公证员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B、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罚款。

C、对涉及到的公证员处一千元罚款。

2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的;

两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及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或者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裁量幅度:

A、对公证机构和涉及到的公证员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B、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罚款。

C、对涉及到的公证员处 三千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处罚。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多次(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及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裁量幅度:

A、对公证机构和涉及到的公证员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B、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

C、对涉及到的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处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细化标准:

l、①初次私自出具公证书,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数量较少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悄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幅度:

A、对公证机构和涉及到的公证员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B、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几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

2两次私自出具公证书;

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情节较重,未构成犯罪的;

③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数量较大的,情节较重,未构成犯罪的;

④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情节较重,未构成犯罪的;

⑤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情节较重,未构成犯罪的。

裁量幅度:

A、对公证机构和涉及到的公证员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B、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

C、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同时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

多次(两次以上)私自出具公证书,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未构成犯罪的;

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未构成犯罪的;

③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数量重大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未构成犯罪的;

④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未构成犯罪的;

⑤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未构成犯罪的。

裁量幅度:

A、对公证机构和涉及到的公证员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B、对公证机构处十万元罚款,同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

C、对公证员处一万元罚款,同时给予十二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

4.①以上5种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

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裁量幅度:

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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