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7-28 15:57:21来自: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访问次数: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州、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吸取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关执法人员对网约车司机违规执法事件的教训,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强调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执行公务的资格证明。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是打造过硬执法队伍、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严格依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规程》规定开展行政执法证件申报、审核、管理等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司法厅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筹制作和综合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法证件的审核管理发放和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执法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执法证的日常审核把关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云南省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网上考试,考试合格后按程序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制发全国统一标准样式行政执法证

三、严格资格考试

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成绩,通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上报需要参加考试人员名单,逐级审核通过后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通用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报省司法厅制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于证件有效期届满三个月之前上报。杜绝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四、加强审核把关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符合条件行政执法人员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制证申请后,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转报州(市)司法局。州(市)司法局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县(市、区)司法局的转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向司法厅上报制证申请。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对本单位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执法单位名称、执法领域、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性质、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职级、身份证号码、证件有效期等相关内容)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成绩进行审查,确保报送的执法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对申请机关报送的相关信息,特别是执法人员性质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征求机构编制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意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发放执法证时务必对相关信息再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准确无误。             

五、落实动态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现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变更登记,出现调离、退休、转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交发证机关,及时登录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提交证件注销申请,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核后上报省司法厅予以注销。同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好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审验情况由州(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后报省司法厅。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依法使用,但应由持证机关对执法证相关信息(包括法律依据、执法种类、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岗位、证件编号、证件有效期和使用范围等相关内容)进行动态审核,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云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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