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主要包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并已办结的案件卷宗。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政府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评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统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评查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交叉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评查案卷可以在组织评查单位指定地点集中开展,也可以组织评查人员到被评查单位所在地开展现场审查评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注意相互衔接和协调,避免被评查单位同时接受多个评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按照本办法所附评查内容和标准开展,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对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组织评查的单位可以对下列行政执法案卷开展重点评查:
(一)情节复杂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的;
(三)被投诉、举报的;
(四)人民法院制发司法建议的;
(五)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的;
(六)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规范、合理,办案与审核分离、罚缴分离是否执行到位;
(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完整、制作是否规范,相关票据使用是否准确;
(八)是否依法准确告知救济程序的途径和时限;
(九)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十)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是否移送;
(十一)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当报告、备案的事项是否及时报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方案,明确评查的时间、地点、方式、范围、步骤和要求等;
(二)成立评查小组,确定评查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三)抽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由被评查单位按要求提供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人员进行评查,依照评分标准确定行政执法案卷分值;
(五)评查人员对不能确定分值的行政执法案卷提交所在小组讨论,必要时可向承办该案的执法人员询问了解案件情况,组长根据小组讨论意见及案件情况作出评定;
(六)经小组讨论仍不能确定分值的行政执法案卷,由组长提交组织评查的单位进行评定;
(七)评查小组向组织评查的单位提交评查小组报告;
(八)组织评查的单位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不合格的案卷进行复评;
(九)组织评查的单位将审核后的评查意见向被评查单位进行反馈;
(十)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评申请;
(十一)组织评查的单位认为被评查单位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在收到书面复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并将复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查单位;
(十二)组织评查的单位认为被评查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在收到书面复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驳回复评申请;
(十三)组织评查的单位形成评查报告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69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70-94分为合格案卷,95分以上为优秀案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资料为主,结合听取汇报、反馈交流、问卷调查、查阅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情况、现场检查行政执法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网上办理的行政执法电子案卷进行评查,应当将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电子资料打印成纸质材料,不得进行修改或者编辑;不便打印成纸质材料的,可以通过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评查小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不文明不规范的,应当在评查小组报告中提出,由组织评查单位向被评查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改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防止损坏或者丢失;
(二)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三)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评查人员与被评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评查人员不得私自对外发布评查情况。
第十六条 采取实地评查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监督资格,抽查行政执法卷宗时应当出示法制督察证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结束后15日内将年度行政执法案卷总目录和评查报告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行政执法案卷年度评查综合报告后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各州(市)行政执法案卷年度评查综合报告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目录、行政执法案卷年度评查报告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评查报告应当包括评查对象、评查人员、评查案卷的数量、评查案卷名称及卷宗号、评定情况、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评查的单位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承办案件中实体、程序违法或者不当情况较多且整改不力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组织评查的单位可以建议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将其调离执法岗位、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评查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展情况,应当作为法治建设成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云府法〔2008〕113号)文件中的《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2. 其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3. 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4. 其他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