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司复〔2025〕11号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公证员陈卫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的批复
红河州司法局:
公证员陈卫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的申报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同意公证员陈卫变更执业机构,由原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公证处变更到云南省个旧市公证处执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云南省司法厅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