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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2 10:06:21 浏览次数:

各州、市司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送云南省2025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的要求省司法厅制定了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主要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公证、律师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2025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2.云南省司法鉴定行业2025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3.云南省公证行业2025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4.云南省律师行业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云南省司法厅             

                               2025422日            

联系人及电话:文小华  0871-64199831

 

 

 

 

 

 

 

 

 

 

 

 

 

附件1

 

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2025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公开检查和处罚结果,有效监管不良执业行为,为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54月—10月。

二、抽查范围

通过2024年度考核备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实施主体

各州(市)司法局。

四、抽查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所党建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务水平等。

五、抽查比例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各州(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计划,但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抽查对象主体的10%。对基层法律服务脱钩改制工作以及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执业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执业主体,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六、抽查方式

实地抽查、听取汇报、检查台账等。

七、结果运用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视其违法行为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整改的,由州(市)司法局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推进队伍长效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抽查任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积极协调发改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推进基层法律服务监管的工作格局,建立贯彻落实协调机制,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分类指导和监督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实现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长效发展。

(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现队伍稳定发展通过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时发现制约瓶颈,切实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的权利,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创造必要条件;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协会在解决收费争议中的作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形成有利于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实现队伍稳定发展

(三)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促进队伍健康发展。运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诚信制度体系,包括信用档案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与同级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将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和社会公众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评价公开化、透明化,并转化为社会评价和市场评价,通过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最终促进队伍健康发展。

 

 

 

 

 

 

 

 

 

 

 

 

附件2

 

云南省司法鉴定行业2025

“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检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开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推动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抽查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抽查内容

(一)党建工作情况。是否建立党建工作制度和党组织在机构决策、规范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是否实现机构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组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否明确党组织在机构、队伍建设中政治把关作用;党的活动开展是否正常;是否按照《云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指南》推进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否开展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二)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是否有核准的执业领域司法鉴定人少于3人;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否符合执业需求;实验室检测资质是否在有效期;是否违规设立接案点、采血点、受理点、代办点,或者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单位、个人代为受理鉴定委托。

(三)质量建设情况。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是否对能力验证活动通过项进行分析讨论,对不通过项进行整改;是否建立纠错机制;是否严格落实司法鉴定内部复核制度;是否组织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四)执业开展情况。是否规范执行委托程序;是否违规开展重新鉴定;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是否按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是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是否严格落实司法鉴定人负责制;是否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文书管理情况。是否超时限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按司法部要求规范制作、校对文书;是否存在不立卷归档或长时间不建档情况;是否存在损毁、篡改文书档案的情况;归档立卷资料是否齐全。

(六)信息化建设情况。是否有效运行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司法鉴定基础信息是否准确、司法鉴定数据是否实时录入。

(七)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按照《云南省司法鉴定建设规范》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

三、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取抽查对象。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从全省登记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10%的比例随机13家司法鉴定机构,适当提高投诉处理中发生问题较多的机构抽取比例。

(二)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共组成3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一般不得少于5其中3人从省司法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另2人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和云南省司法鉴定协会检查人员中随机抽取其中一人为检查组长。

四、抽查时间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时间为2025年5月至9月,分三个阶段。

(一)随机抽取阶段(5月)。制定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二)实施检查阶段(6-8月)。下发检查通知,确定检查日程,组织开展实地检查。

(三)结果公示阶段(9月)。收集整理资料,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对提高鉴定质量,促进鉴定服务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属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保持信息畅通,确保抽查检查工作合法规范、科学高效。

(三)严格工作纪律。检查期间,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树立服务机构发展意识,严格依法依规检查,严格遵守“八项规定”。

 

 

 

 

 

附件3

 

云南省公证行业2025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公证改革,进一步加强公证执业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公证质量,省司法厅决定开展2025年公证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规范公证工作秩序,强化公证质量监管,不断提升我省公证质量和公证服务能力,推动我省公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优化我省的营商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1.提升公证机构的执业能力和公证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公证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进一步提高,公证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2.提高公证公信力。公证服务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公证公信力进一步提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公证服务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提高公证质量。办证程序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运作机制和质量监控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证质量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公证质量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检查时间

2025年4月-8月。

三、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由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从监管对象中随机抽取,同时通过系统下派到各州(市)。

(二)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由具体负责抽查的各州(市)随机抽取,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

(一)公证机构设立条件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场所设置和功能分区是否满足公证服务条件;徽标、标牌、标识是符合规定;公示信息是否齐全;公证机构负责人是否在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公证员的数量是否符合开办业务条件;执业信息变更登记是否及时报批。

(二)公证机构收费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程序收费行为;是否存在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情况。

(三)遵守公证程序的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公证受理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故意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不审查核实,为不真实、不合法等事项出具公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公证员不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员办证、转包其他社会中介办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其他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情况

(四)公证档案管理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归档立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立卷归档或长时间不建档情况;国内公证书专用防伪纸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五)公证管理系统内公证登记簿是否规范录入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公证登记簿是否按要求规范录入;公证登记簿收费数据是否异常。

)涉外公证业务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是否具备开办涉外公证业务资质;涉外公证水印纸管理是否规范。

)公证投诉处理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是否按规定对复查申请予以复查;公证书被撤销情况;公证机构过错责任赔偿情况。

、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积极配合好抽查和检查工作严格按要求时限完成检查工作。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抽查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严肃认真,以问题为导向,一针见血指出存在问题,不回避,不护短,严防走过场、摆花架子。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

(三)及时总结,认真整改抽查结果由具体负责检查的各州(市)按照时限要求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整改意见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公证机构要针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缺补漏,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高公证质量。

 

 

 

 

附件4

 

云南省律师行业2025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律师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标

2025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合我省律师行业“五化”建设、“专精特新”建设要求,通过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化水平,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不断提高律师办理案件质效,不断提升社会和当事人对律师行业的满意度。

二、检查依据

本次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组织实施。

三、检查时间

20254月至11月。

四、检查计划

(一)第一阶段(202541日—430日)。各州(市)司法局根据省级双随机计划,统筹制定完成本级抽查计划。同时,各州()司法局要指导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司法局做好县区级司法局抽查计划工作,并于2025430日前,由各州()司法局统一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二)第二阶段(202551日—531日)。各州()司法局根据省级双随机计划,完成分组确认工作。

(三)第三阶段(202561日—620日)。各州()司法局根据省级双随机计划,完成检查人员选派工作,并指导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司法局做好县区级司法局检查人员选派工作。

(四)第四阶段(2025621日—1030日)。各州()司法局根据省级双随机计划,完成律师、律师事务所检查工作,并指导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司法局做好律师、律师事务所检查工作。同时,对发现、查实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司法厅。

(五)第五阶段(20251030日—1130日)。各州()司法局根据省级双随机计划,完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并指导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司法局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五、检查主体

本次抽查,发起部门为省司法厅,检查实施主体为各州司法局。

六、检查对象

2025年律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覆盖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以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由省司法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按10%比例随机从监管对象中随机抽取,同时通过系统下派到各州)司法局,由各州)司法局开展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投诉举报多、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检查。

七、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八、检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

1. 党组织建设情况;

2. 党组织开展工作情况;

3. 党建工作内容写入律师事务所章程情况;

4. 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5.“四同步”落实情况。

(二)律所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 律师事务所制定、落实实习人员管理规则情况;

2. 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落实情况;

3.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并履行《实习协议》的落实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队伍建设情况

1. 律师事务所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精神,对法检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情况进行规范的落实情况,对专项清理开展的落实情况;

2. 律师事务所对在律所从事律师职业的法检退休人员是否按《意见》要求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落实情况;

3. 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因疏于管理致使本所曾有法院、检察院从业经历的律师因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或利用其原有职务便利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

4.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是否存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情况,在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期间以及期满未愈三年的,是否存在担任合伙人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基本制度落实情况

1.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制度落实情况;

2. 律师事务所证照、规章等制度上墙落实情况;

3. 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落实情况;

4.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经许可或备案落实情况;

5.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责任、律所负责人和合伙人管理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收费管理责任、服务管理责任等落实情况;

6. 律师事务所参与扫黑除恶、打击跨境违法犯罪等重点工作情况;

7. 律师事务所台账管理机制和利益冲突审查机制的建立情况。

(五)律师规范执业情况

1. 律师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确保相关信息是否与云南省律管系统登记一致的落实情况;

2. 律师按要求参加公益活动的落实情况;

3. 律师在辩护代理案件中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落实情况。

)对执业律师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司法部门。

九、抽查程序

(一)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统一由省司法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抽取。

(二)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省司法厅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并将任务下派至各州)司法局各州)司法局及时认领后,由各州市司法局抽调执法检查人员组合成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至少应当包含2名执法检查人员。

(三)实施检查层级。本次抽查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检查实施主体为各州司法局。

(四)结果判定

1. 对于检查数据一致的,检查结果判定为正常。

2. 于检查结果不一致的,由检查对象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交由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五)结果处理

1. 检查结果录入。20251230日前,省司法厅将所查事项的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2.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检查结果的运用

(一)责令整改。对发现、查实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尚不够行政处罚的,视情节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二)行业惩戒。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业规范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按程序移送属地律师协会处理。

(三)行政处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办理。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格标准。要将律师和律师执业管理作为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根本的一环来抓,认真落实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职责,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的措施履行管理职责,要与年度检查考核、投诉查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实施,把握监督检查重点,严格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监管。

(二)突出重点,督促整改。要结合“五化”建设“专精特新”建设要求,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在检查、抽查中,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进行严肃处理。

(三)不断总结,提高成效。要认真总结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先进典型,梳理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加强律师行业监管的措施。要通过各种形式,强化典型引领,加强宣传推广,树立行业新风,推动我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规范录入,强化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由具体负责检查的各州、市按照时限要求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云南律师管理系统,重点监督检查数据要及时录入云南省律师管理系统。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将实时对抽查工作进度、抽查结果录入情况进行督促。抽查结果将记录至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诚信档案,并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云南”及云南省司法厅官网等向社会公开。

 

附:1. 2025年度律师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机构)

       2. 2025年度律师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人员)
1

 

2025年度律师行业“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记录表(机构)

 

                                                                抽查对象名称:                     检查日期:

负责人姓名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抽查结果


处理意见


抽查对象签名

(印章)

 

 

                               

检查人员签名

 

 

 

     

 



2

 

2025年度律师行业“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记录表(人员)

 

                                                             抽查对象姓名                   检查日期:

所在执业机构


性别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抽查结果


处理意见


抽查对象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