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日期:2021-06-30 14:57:59来自: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访问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治省委〔2021〕6号),现将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除海关、金融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税务、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即我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明确告知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四、2021年7月1日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