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司通〔2024〕21号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公职
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省直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2023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的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依法确认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2024年1月1日后经省司法厅依法确认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参加2023年度执业考核。
二、年度检查考核的时间
本年度考核工作从2024年3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三、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情况
1. 公职律师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情况;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情况;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情况;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情况;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情况;
(6)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情况;
(7)办理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情况。
2. 公司律师
(1)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情况;
(2)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情况;
(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情况;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情况;
(5)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情况;
(6)办理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情况。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按照网上申报、所在单位考核评议、备案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于4月20日前通过“云南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s://sft.yn.gov.cn/lsgzgl/login.html或可直接登录“云南省司法厅官网”首页左下角点击“律师系统”快捷入口进入,下同)提起本人年度考核申请并认真、规范填报申报信息。
(二)所在单位考核评议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对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进行评议考核,于5月10日前通过“云南律师综合管理平台”评定考核等次。
(三)备案确认
各州、市司法局根据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材料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后予以备案审查,予以确认的,在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备案日期统一表述为:2024年5月,下一年度备案日期为2025年5月。
省直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审查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律师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参加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上报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工作证。
(三)对具有《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出具证明材料,报省司法厅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如有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四)法律援助律师参照公职律师考核要求、程序进行。
考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云南省司法厅
2024年2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赵艳洪 0871—64189011 吉 媛 0871—64189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