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园艺有限公司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情摘要】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的部分苗圃位于征收范围内。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云南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对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苗圃相关设施作出《面积测量报告》和《房地产估价报告》,某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范围内涉及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经营性苗圃的补偿费、迁移费未依法采用协商方式确定,直接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且该评估报告未对被征收面积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作评估和相应说明,无证据证明向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该报告。同时,某县人民政府未提供作为补偿依据的《面积测量报告》制作人云南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具备相关测量资质的证据;界址点的确定由当地村民小组和街道办事处人员现场指定,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未派员到场实际丈量和签字认可,无法提供已经通知而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拒不到场指认的相关证据也是本案行政行为作出中存在的问题。复议机关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作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问题。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论证并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才能采用其他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只有在依法履行了上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调查登记和价值评估等法定程序前提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才合法有效。本案对行政机关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