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海、洪某得、洪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案
【案情摘要】洪某海、洪某得、洪某认为第三人洪某乔、洪某国、洪某明侵占其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720平方米建盖房屋,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确权。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认3名第三人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享有使用权。洪某海、洪某得、洪某3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属于程序违法;某县人民政府未对争议土地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清楚,即未明确争议土地的范围、四至界线、未对争议土地的面积进行实际测量,仅根据洪某海、洪某得、洪某主张的面积“约720平方米”作出处理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后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行政机关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为依法、合理、公正处理争议提供保障。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确权决定,防止作出认定行为后不仅原有的争议未得到解决又引发新的纠纷和争议。本案对行政机关处理土地类权属争议案件、化解因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