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案
【案情摘要】昆明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对某市一起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向某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该部门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公司对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在该起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开标当天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但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澄清公告,也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属于对案涉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未进行深入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复议机关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市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行为,责令其查清事实,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不得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随意修改,若确有必要修改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连续性和公平性。同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在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时,应当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采购行为依法处理。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