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十四)

日期:2023-04-24 09:18:42来自: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访问次数:

白某明不服某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案

案情摘要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某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某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某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某分局(以下简称4部门)认为白某明存在养殖排污造成环境污染和未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设备及建(构)筑物通知书》,要求白某明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设备及建(构)筑物。白某明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4部门按照某县委深改办制定的养殖专项治理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在行政复议法定答复期限内,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

事处进行了答辩但未提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其他3部门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复议机关以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主要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其他3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没有证据和相关依据为由,撤销了4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共同作出行政处理的合法合理性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应当在查清主要违法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合法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依法各自作出行政处理。如果共同作出行政处理的,该违法行为必须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且多个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同时,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应当围绕各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履行各自行政处理的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共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本案4部门均未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说明联合执法程序不合法、不规范,联合执法效果不好人民群众认同度不高。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不能认为“人多势众”就合法合理,忽视行政执法合法性、规范性。同时,对于多部门联合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