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司函〔2021〕146号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云司函〔2021〕146号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州、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提高办证效率,现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30日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结合证件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中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取得的表明执法资格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云南省司法厅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具体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办理事项。
第四条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制作分为首次申领和换发行政执法证。首次申领的对象是之前未取得过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换发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到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调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者破损、行政执法证信息变更等情形,需要换发行政执法证的。
第五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符合首次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由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信息收集并审查合格后,通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省司法厅审核制作。
第六条 州(市)行政执法部门对符合首次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经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程序通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各州(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司法厅审核制作。
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符合首次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经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程序通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州(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州(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司法厅审核制作。
第七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所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需要参加考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网上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制证。
州(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所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需要参加考试人员统一由州(市)司法局确定考试时间后报省司法厅,根据省司法厅计划安排,由各州(市)司法局或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需要参加考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网上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制证。
“需要参加考试人员”为本规程第八条规定之外,首次申领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证到期需要更换的人员。
第八条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首次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可以免考领证;年满50周岁且原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免考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考前培训学习,提高考试通过率。
第十条 符合首次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州(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人员情况信息报省司法厅。
行政执法证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于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之前上报,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州(市)司法局,州(市)司法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负责审核的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司法局一个月内组织完成考试。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信息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标准模板进行填报,照片要求:
1.头像:宽高34*39mm,面部尺寸(头顶至下巴)约28mm;正面免冠,背景透明,着制服(未配发制服的着正装),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2.图片清晰,头像比例标准,不要压扁,拉长或变形,左右居中;
3.背景色:白色纯色背景;
4.像素要求:长535px,宽614px;
5.照片应显示到胸口位置,左右应显示到肩膀,身体部分尽量足够多。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负责制作行政执法证的机构应当加强与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州(市)司法局联系对接,及时将审核通过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州(市)司法局对反馈情况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再进行上报。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负责审核行政执法证的机构将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考换证的制证信息推送到制证公司进行制作,并督促制证公司在收到制证信息后及时制作完成。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制作行政执法证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制证公司的管理,监督制证公司准确细致完成制证工作,避免制证过程中的疏漏失误。
第十五条 省司法厅负责制作行政执法证的机构应当对制证公司制作完成的行政执法证进行认真核对,并及时寄送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州(市)司法局。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行政执法证后,发现有问题瑕疵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由州(市)司法局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反馈省司法厅负责制作行政执法证的机构,制证公司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制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发生遗失的,逐级核实上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发新证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新证并交回原证。
第十七条 对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州(市)司法局反映的行政执法证制作工作中的问题,省司法厅负责制作行政执法证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云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