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4-22 14:55:21来自: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访问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9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明事项清理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证明事项清理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不再保留。

(二)减证便民原则。证明事项能通过法定证照、凭证、法定文书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书面告知承诺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查证的,一律取消

(三)分级负责原则。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司法厅负责组织省直各部门开展省本级证明事项的清理,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证明事项的清理。

(四)动态管理原则。各地、各部门清理公布的证明事项形成《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两张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

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是巩固清理工作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在做好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公布、动态调整清单,防止证明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结合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版)》(下载地址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8/t20200807_208582.html对设定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各州、市人民政府证明事项清单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省直有关部门证明事项清单报省司法厅汇总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公布。同时,省直有关部门证明事项清单各自部门网站进行公布。自来水、天然气、电力、银行、学校、医院、医保中心、公积金中心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事项,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省直各部门认真填报《云南省省级各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和《云南省省级各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2)2021年7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报省司法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州(市)直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清理原则和方式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及公布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纸质和电子版)请于2021年8月30日前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严格落实投诉监督平台主体责任

按照司法部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主体责任,做好投诉建议的直接受理转办等工作。各州、市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管理员要及时登录,收到涉及本地区的投诉后,及时转送涉及的地区或部门,限时向省级管理员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包括向投诉人反馈的情况)。(各州、市平台管理员账号见附件3

四、认真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的工作部门,安排专人,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将清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持续加强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指导、调查研究和跟踪问效,切实指导、督导行业系统、基层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重要问题、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商议。

(三)注重经验总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典型经验总结和信息报送、情况反馈,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着力抓创新、出经验、求实效。

联系人及电话:文小华 0871-64186985 13888557298

 箱:4083209@qq.com

 

附件:1.云南省省级各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云南省省级各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3.各州、市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管理员账号

 

 

                                 云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20日

 

 

 

 

 



附: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