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10-22来自: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访问次数:

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州(市)司法局:

为执行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的规定,解决行政执法权责不清、监管真空、执法随意等问题,构建形成上下衔接、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全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省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内容

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汇总,逐项填写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定依据、行使层级、法定主体、实施主体、备注等要素。其中,“法定依据”应列明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行使层级”应注明省、市、县、乡等层级;“法定主体”应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实施主体”应填写实际实施执法事项的部门或组织;“备注”应说明委托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等特殊情形(详见附件)。

 

二、工作步骤

(一)明确梳理职责。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统筹编制本系统、本领域的全省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部门规章设定的地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州(市)、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本级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州(市)、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填写附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逐级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过程中,下级部门分别报送所有对应的上级部门;粮食储备、疾控、药监等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其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湖泊管理机构、湿地管理机构等没有对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最高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梳理本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由州(市)司法局统一汇总后报省司法厅。

(二)严格审核把关。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汇总形成本系统、本领域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初稿,向各州(市)履行相关职能的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提交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确保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于法有据、事项完整、要素准确。有关州(市)司法局发现湖泊管理机构、湿地管理机构等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有误的,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州(市)司法局将编制后或梳理汇总后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汇总后发现清单编制存在敷衍塞责、错项漏项较多等问题的,退回有关部门,并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等方式督促整改,有关部门整改后重新报送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三)公示备案清单。省司法厅对全省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汇总备案,作为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建设的重要数据,并视情况公布。省级行政执法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公开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州(市)、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牵头机构,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指导。省司法厅将适时组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加强对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对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释疑解惑,确保目录编制工作合法合规。

(三)建立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机构改革工作实际、权责清单调整等因素,及时动态调整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将加强对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按时报送材料。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州(市)司法局于2026年11月30日前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纸质版和Excel电子版报送省司法厅。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司法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普吉平18800115277。电子邮箱:ynszfjd@163.com。

 

附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