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法治要闻   州市普法   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影像   以案释法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您现在的位置:云南普法网 >> 以案释法 >> 内容阅读
土豆裂果谁之过?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3日

  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农户收益与农业生产安全,但此类纠纷常因产品质量认定难、损失鉴定复杂而陷入僵局。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化肥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农资公司追索货款,被告经营户却以“土豆属忌氯作物,化肥含氯仍在包装上印土豆图案,致土豆裂果”为由,反诉该公司虚假宣传。法院如何认定双方责任?

  案情 化肥包装上的土豆引争议

  原告某农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刘某在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多次向该公司购买化肥,截至2023年3月,尚欠货款45067元未付,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拖欠的化肥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

  被告刘某承认欠款事实,但辩称未付款是因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刘某认为,土豆属忌氯作物,不能使用含氯肥料。该公司销售的化肥中含氯,但包装上却印有土豆图案,导致其下游农户种植的土豆出现裂果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自己的货款也因此无法收回。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反诉,指控该公司销售的化肥存在虚假宣传,要求退款并索要三倍赔偿。

  判决 企业已尽义务驳回反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刘某作为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货款。

  根据原告公司提供的销售单等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刘某欠款金额为45067元。因刘某逾期未付货款,故在支付欠款的同时,其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针对刘某的反诉主张,法院认为,涉事化肥外包装上已明确标注“含氯(高氯)”“忌氯作物慎用”等警示说明,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即便该化肥不适宜土豆种植,刘某也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化肥禁止用于土豆种植,或直接导致土豆裂果问题,亦无法证明某公司存在故意夸大宣传或欺诈行为。因此,法院认定虚假宣传主张不成立,驳回其要求退款及三倍赔偿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认为商品有问题应举证

  法官指出,市场交易应严守契约精神,履行付款义务是买受人的基本责任。同时,当事人主张权利需以事实为依据,如果认为商品存在虚假宣传或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广大农民在购买、使用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核对商家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许可,对于产品本身应当仔细查看产品包装、有效期、合格证书、生产地等相关信息,同时保存购买凭证和发票,也可保留部分样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将其送至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依法维权。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农业行政部门举报。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

 
热点推荐
Copyright @ 2006-2021 云南普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000821号-3 主办单位: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