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凭借细致的线下调查走访,识破一出精心设计的假租赁戏码,对被执行人及协助伪造租约的案外人进行司法拘留,捍卫了司法公信力。

案情 伪造租约逃避执行
刘某与妻子马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以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为抵押进行借款。此后,某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因刘某、马某未能清偿款项,该公司向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拟对抵押房产进行处置并张贴腾房公告。此时,被执行人马某动起歪脑筋:虽然该处房屋现在租给案外人刘某,但租期快要届满,不如与承租人签订一份长期租赁合同,这样房子就不容易被拍卖出去。
为保住房子不被清场,马某找到刘某,提出再签一份合同,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32年,意图以此对抗法院执行。刘某知晓该房产已被抵押且面临司法拍卖,无意续租,亦不想配合签订假合同阻碍执行,断然拒绝马某请求。
碰壁后,马某并未收手,又找到自己的朋友张某,两人一拍即合决定造假租约。因另一名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在外地工作,马某假冒刘某签名,炮制了一份租期8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期起始时间倒签回某融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前,租金符合市场行情。为以假乱真,两人还伪造了收取租金的收条。
合同签订时间在法院强制执行前,租金符合市场价,甚至还有对应的租金支付凭证,很快,该份看似天衣无缝假租约交到执行法官手上。秉持穿透式审查理念,法官没有轻信这纸文书,决定线下调查走访,摸清房产详情。
在走访承租人刘某时,执行法官敏锐察觉到异常。“我的租约马上到期,房东前几天还来找我,要重新签个租期更长的合同,我没敢签,怎么突然又冒出来一个新租客?”法官立即对刘某进行详细询问,并查看其持有的真实租约。合同载明,刘某租赁房屋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6日。
随后,执行法官对马某、张某进行传唤,面对摆在眼前的真实合同,2人在询问中乱了阵脚,言辞闪烁,漏洞百出。在司法威慑下,2人最终承认签订假合同阻碍执行的事实。至此,一场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的规避执行闹剧,在法官的细致走访下彻底现形。
处罚 2人分别被司法拘留10日
执行法官指出,马某作为被执行人,指使他人虚构租赁关系,试图干扰司法拍卖等执行工作;张某作为案外人,为了朋友义气,甘当“托儿”,帮助被执行人伪造重要证据,2人均严重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对此,法院分别对2人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并进行严肃的普法教育,阐明阻碍执行、拒执犯罪的严重后果,责令2人深刻反省。
“我不想让人把房子买走,便伪造租赁合同,想着房子租期长,买受人就会有顾虑。但我没有意识到,自己这样的行为严重干扰法院正常办案程序,现在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不会再犯。”马某表示自己很后悔。
张某在《悔过书》中写道:“我在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的情况下伪造租赁合同,干涉了法院司法程序。通过法官的普法,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在司法程序相关问题上实事求是,不再犯此类错误……”
释法 伪造证据妨碍办案后果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财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偷梁换柱的机关算尽,到铁腕亮剑的悔之晚矣,这不仅是一次个案的惩戒,还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与其费尽心机编织一张瞒天过海的网,不如坦坦荡荡履行义务。别让“聪明”误一生,别让“义气”毁前程。守法践诺,才是人生最长久的保护。
本报记者 魏晓露 通讯员 王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