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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收款码暗藏偷税暗道 西双版纳一石化公司被处罚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3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研判,成功查处西双版纳某石化有限公司偷税案。该企业利用私人微信账户收取经营款项,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纳税,3年间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08.58万元。

  对此,税务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386万余元的处理决定。该案为辖区商贸、成品油零售行业经营者敲响税收合规警钟。

  案情 大数据精准锁定涉案企业

  本次案件线索来源于税务部门常态化大数据风险分析。稽查人员在日常监管研判中发现,某石化公司经营数据存在明显异常。结合行业经营特点,稽查人员判定该企业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重大嫌疑,随即依法立案开展专项检查。

  为查清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办案人员深入企业经营现场开展实地核查取证。在对加油机等设备数据采集核验时发现,设备内仅留存该检查年度3个月的经营数据,企业也无法提供完整的销售台账、出入库记录等核心经营资料,账务资料残缺不全,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核查过程中,一处细节疑点让办案人员敏锐察觉问题。面对询问,企业负责人坚称经营款项均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收取,合规申报纳税,但原本摆放在现场的收款二维码却莫名消失。

  收款凭证的突然隐匿、账务数据的残缺缺失,种种反常迹象,让办案人员确定该企业存在刻意规避税务监管的违法行为。

  调查 私人账户流水查真相

  针对企业刻意隐瞒的行为,办案人员秉持执法与普法并重原则,耐心向企业负责人宣讲成品油零售行业税收监管政策、纳税申报规范及偷逃税的法律后果。

  在政策解读与法理劝导下,该企业工作人员最终从收银台隐蔽角落取出藏匿的收款二维码。

  经现场核验确认,该收款二维码绑定的是个人账户,并非企业合规对公账户,这彻底戳破企业负责人“仅对公收款”的谎言。

  为固定完整证据链,办案人员依法调取企业账簿凭证,对比核查账务收入与实际收款流水,发现企业账面申报收入零散偏低,与真实交易情况严重不符,且流水数据存在明显断层、刻意规避统计的特征。

  于是,办案人员依法向第三方公司发函查询该企业负责人2022至2024年期间的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流水明细。经查询,该负责人名下有2个微信号,且2号下均有数十万条交易数据。

  经对交易数据进行仔细甄别、比对、分析,办案人员发现2个微信号交易流水呈现“日交易笔数量大、时间连续、单项进入”等收款特征,符合加油站经营特性。

  至此,案件逐渐清晰,办案人员确认了该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加油款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2至2024年,该公司通过注册多个微信账号、绑定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私下收取大量加油经营款项,刻意不入账、不记账,未将该部分真实经营收入纳入纳税申报范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累计少缴纳各类税费208.58万元,构成偷税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386.3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企业负责人当场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将积极配合整改、足额缴纳全部款项。目前,全部款项已足额追缴入库。

  释法 偷税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税务部门结合企业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合计386.33万元的处罚决定,裁量合规、有据可依。 本报记者 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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