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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后聚餐受伤致瘫 算不算工伤?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4日

  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惯例组织聚餐,职工在聚餐结束后饮酒摔倒导致瘫痪。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区政府复议维持,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认定。这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周某系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往云南省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某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员。2023年12月25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束后,总承包单位按建筑行业惯例,邀请参与验收的30余人聚餐。

  当日21时许,周某在饭店门口因站立不稳摔倒,头部撞到台阶,同事将其送往医院。经辗转治疗,周某最终被诊断为脊髓炎,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人社部门认为,聚餐发生在验收结束后,脱离了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范畴,属非工作原因,且周某有“酒精中毒”诊断,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某区政府复议维持。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同时认为“不予认定结论正确”,并指出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周某不服上诉,法院二审维持“撤销原决定”的判决,但明确纠正了一审关于“醉酒”及“不予认定决定结论正确”等不当说理,要求人社部门在重新认定时综合考量行业性质、工作内容等因素,准确适用法律。具体包括,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人社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025年7月31日,人社部门重启周某工伤认定程序,并采纳了法院要求综合考量行业惯例、工作关联性的司法指引,将竣工验收聚餐认定为项目验收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经调查后正式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释法

   聚餐能否认定为“工作原因”?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司佐洋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竣工验收聚餐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二项为“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五项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醉酒”排除工伤如何认定?

  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醉酒”的认定须有明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认定“醉酒”情形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对于职工来说,单位组织的聚餐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活动是否与工作职责具有实质性关联。对用人单位,组织活动应明确性质,与工作相关的必要活动应保留指派文件,纯福利性活动应告知职工自愿参加。对司法机关来说,工伤认定涉及职工重大权益,应精准克制,避免在事实未查清时作倾向性表述。对人社部门来说,行政行为不仅结论要“正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也必须严谨,认定“醉酒”须有明确证据,否则决定会被撤销。

  本报记者 常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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