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的孩子向保姆借用手机后,擅自使用下载不明软件,导致保姆近12万元资金被骗,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 保姆借手机后被诈骗
唐某系佟某雇佣的保姆。2025年7月,佟某12岁的女儿佟小某以上网课为由,向唐某借用手机。实际上,孩子的真实目的是获取“免费赠送”的游戏周边。
佟小某系未成年人,无法通过相关平台验证,其遂按对方指示,在唐某手机上下载不明软件,上传唐某身份证、银行卡信息。
随后,唐某微信及银行卡内的119864元被诈骗分子转走。由于延误了挂失报警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仅追回24550元,唐某实际损失95314元。
唐某将佟小某的父亲佟某、母亲徐某起诉至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请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判决 孩子家长承担95%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佟小某擅自使用唐某的手机下载使用不明软件,上传唐某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导致唐某资金损失,存在明显过错。佟某、徐某作为佟小某的监护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唐某出于信任将手机借给雇主的孩子使用,但其对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疏于管理,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唐某自行承担5%的责任,佟某、徐某承担95%的赔偿责任,赔偿唐某90548元。
佟某、徐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起上诉至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主张的是佟小某的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追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民事救济具有独立性,不以刑事追赃结果为前提。
佟小某的侵权行为与唐某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后续转账系其侵权行为的自然延续;佟某、徐某作为监护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一审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监护人应履行监管职责
“这起案件看似是电信网络诈骗,实则折射出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监管、监护人责任及好意施惠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承办这起案件的法官张茜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张茜提醒,未成年人网络操作能力往往强于风险识别能力,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开启青少年模式,设置支付密码,定期检查手机使用记录,教育子女不轻信网络“免费”信息。“只给手机不给规矩”的监管缺位,终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家政服务人员,面对雇主子女的借用请求,保持善意的同时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手机内身份证、银行卡照片建议加密存储或及时删除;借用时问明用途、保持关注、限定使用范围。好意施惠值得肯定,但不应以牺牲自身财产安全为代价。
石榴云 杨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