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22年,海南省海口市一名女子累计接收男友转账261万余元。之后,男友因犯诈骗罪被判入刑,被害人联名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该女子还钱,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明确恋爱期间转账属于情侣正常往来,不能证实所得款项为被害人的被骗款项,证据不足,驳回钟某、周某的再审申请。
案情 起诉罪犯女友追索被骗款
2019年至2021年,刘某对外吹嘘自己手握内部资源,可拿到海口某热门小区商品房名额。不少刚需购房者信以为真,纷纷向他缴纳购房定金,钟某、周某便是其中的两名被害人。
经查实,刘某先后骗取117名被害人共计1355万元购房款。
拿到巨额资金后,刘某没有用来预定房产,而是一头扎进赌球中,并大肆购买玉石、奢侈品,肆意挥霍诈骗得来的钱财。
而在诈骗作案这几年里,刘某正和梁某处于恋爱同居关系。司法会计鉴定显示,2018年10月到2022年12月,刘某累计向女友梁某转账高达261万余元,其中还拿出部分赃款为梁某购置海口滨江海岸三期房产一套。
美梦终有破碎的一天。骗局败露,刘某东窗事发,被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判刑。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处置了那套用赃款购买的房屋,变卖后按照被害群众损失比例进行退赔。
可除了这套房产,刘某早把钱财挥霍一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执行程序终结,钟某、周某只拿到9万余元退赔款,多数损失无法追回。
眼看刘某没有偿还能力,被害人把目光投向收受261万余元转账的梁某——既然钱是诈骗赃款,梁某就应当返还。
抱着这样的想法,钟某、周某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梁某返还对应赃款。
一审、二审接连失利,二人依旧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请再审。
判决 不能证实是赃款 驳回申请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申请人钟某、周某认为,刘某本身没有合法高收入,转给梁某的钱全部来自诈骗所得,即便梁某主观上不是蓄意共谋犯罪,客观上也属拿了没有合法依据的利益。
被申请人梁某则辩称,自己与刘某二人是多年恋爱关系,相处期间并非只有刘某单向给自己钱,其也曾向刘某转账63万余元,且存在大量共同生活消费。刑事判决书未认定自己构成犯罪,也未判令自己退赔涉案转账。涉案房屋已拍卖退赔被害人,不应让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海南高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刘某与梁某恋爱期间存在双向资金往来。司法鉴定明确,被害人资金和刘某个人其他资金相互混同,没办法做到逐笔对应。
同时,刘某向梁某转账的时间段,早于或晚于被害人给钱的时间,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梁某收到的款项直接来自钟某、周某被骗的购房款。
最终,海南高院裁定驳回钟某、周某的再审申请。
释法 不当得利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该案是典型的诈骗赃款第三方追偿纠纷,清晰界定了普通人的资金安全边界与被害人的维权边界,具有普法意义。
刑事案件退赔后,被害人想要通过民事诉讼向赃款接收的第三人主张返还,举证门槛很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债务清偿情形之一的除外。
据此,不当得利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利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四大条件。
本案中,虽然能够证实刘某将诈骗赃款转给女友,但资金一旦和行为人其他收入发生混同,被害人就需要举证证明:起诉要求返还的这部分钱款,就是来源于自己被骗的那笔钱。如果资金流水无法一一对应,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律师表示,不是赃款流向恋爱对象,对方就一定要还钱。情侣恋爱期间互相转账、共同生活消费属正常现象。如双方存在双向资金往来,法院不会简单认定收款一方属无偿取得赃款。 林文泉 张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