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啤酒瓶从5层楼房阳台被扔下,重重砸在楼下正行驶而过的轿车上,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出一个大窟窿,这是今年3月2日晚昆明市西山区西坝新村发生的一幕,所幸车主没有受伤。
4月21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我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
该案由西山区法院院长担任主审法官,西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西山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今年3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在其住所饮酒,21时50分许,刘某将喝完的啤酒瓶从其住所五楼阳台抛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驶的受害人罗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击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06元。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释法说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西山区检察院于今年4月16日向西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其住所故意抛下啤酒瓶,造成他人物品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最终,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刘某明确表示不上诉,愿意当庭履行判决义务,现场缴纳罚金2000元。
法官释法该案主审法官杨越介绍,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官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入法庭教育,是希望让被告人深刻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让严格执法成为约束不文明行为的“缰绳”,把社会文文明纳入法治轨道,才是高空抛物入刑的应有之义。
本报记者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