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办事指南

日期:2022-07-01 16:36:52来自: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访问次数: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办事指南

云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6日修订 

前   言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住所地在我省的申请人。本指南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主要编写人李剑岗、王珊、赵艳洪。

本办事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不代替相关文件规定,全省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或对外公示的本地区《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应以此为准,对于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条件不得做任何增减、删改。

本办事指南的解释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申请人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住所地在我省的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六、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发布)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九、十五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互联网下载。

三、实施机关

全省各州市司法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许可机构,负责审核该行政许可事项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2.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前述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其中:《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21〕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中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不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条件。该条规定的“法学”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学”,不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

3.申请公职律师执业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另: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经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及时申请注销所持公职律师证书,否则将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4.申请公司律师执业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另: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经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及时申请注销所持公司律师证书,否则将被列为失信人员: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须在拟申请执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6.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专职、兼职律师执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2.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为实现“零跑路”要求,我省所有律师类政务服务事项均以“在线申请、在线审查(审核)、在线许可、在线反馈、物流投寄”方式办理,即申请人可直接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注册账号→提交办理申请→州市司法局在线审查→省司法厅在线审核,准予许可的在线出具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通过物流投寄申请人(如需直接到省厅领取证照,请详阅本指南附件1后按提示直接到省厅办理)→申请人收件的方式办理。因此,请务必确保线上提交材料真实性,凡不一致或提交虚假材料的,除承担《律师法》第九条法律后果外,还将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律师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1份

司法部颁发

1.材料要求:(1)提交的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限内有效;

(2)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中的身份证号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中所载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办理流程:(1)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本人律师账号(选择在云南省未取得执业证书);(2)提起执业申请(务必规范、完整填写申请表所载内容;

3.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特别提示:办理事项过程中如有疑问,务请首先致电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咨询。

 

2

实习考核意见

1份

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核发

3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1份

申请人自备

4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2)

5

 

申请人申请执业前有其他职业经历的,应当提交离职证明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原工作部门、单位出具(从原单位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

6

如系国资所在编人员,还需提交执业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1份

原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7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份

拟执业机构出具

8

如系重新申请执业的,需提交能够证明曾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如原执业证书复印件或注销凭证等)

1份

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3)

1. 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及特别提示事项同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务请详阅。

2.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2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1份

司法部颁发

3

实习考核意见

1份

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核发

4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1份

申请人自备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份

拟执业机构出具

6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本材料可以承诺书替代)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参照本指南附件4)

7

如系重新申请执业的,需提交能够证明曾从事过律师职业的证明材料(如原执业证书复印件或注销凭证等)

1份

申请人自备

 

 

(三)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安排申请人至该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任命文件或调动文件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拟申请执业的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1.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及特别提示事项,同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务请详阅。

2.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2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1份

司法部颁发

3

在拟执业的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或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份

拟申请执业的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原工作单位(执业机构)出具

 

4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1份

申请人自备

5

如系重新申请执业的,需提交能够证明曾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如原执业证书复印件或注销凭证等)

1份

申请人自备

 

(四)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5)

1、电子材料格式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转换为pdf格式,且必须保持所有材料清晰完整,下载打印后清晰可辨。

2、电子材料整合要求:

申报事项中如有多个申报资料的,每1个申报材料应分别整合为一个pdf文件,不能切分为多个pdf文件。


2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份

所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出具或原工作单位(执业机构)出具

3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1份

司法部颁发

4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1份

申请人自备

5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6)


(五)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所在国有企业出具(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7)

1、电子材料格式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转换为pdf格式,且必须保持所有材料清晰完整,下载打印后清晰可辨。

2、电子材料整合要求:

申报事项中如有多个申报资料的,每1个申报材料应分别整合为一个pdf文件,不能切分为多个pdf文件。





2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份

所在单位出具或原工作单位(执业机构)出具

3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1份

司法部颁发

4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1份

申请人自备

5

申请公司律师执业承诺书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8)


(六)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省内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拟转入执业机构出具

办理流程:

1.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2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9)

 

 

(七)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我省拟申请至省外)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9)

 

1.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注销申请;

2.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2

原执业证书


按照拟调入执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办事指南索引提交预调入申请材料

——

——

——

所需材料须向拟调入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八)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省外拟申请至我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

扫描件(PDf格式)

——

1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9)

办理流程:

1. 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本人律师账号(选择“非云南省执业律师转入云南省执业”);

2.提起预调入申请;

3.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按拟申请的执业类别提起执业申请。

4.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特别提示:预调入涉及原执业地司法厅(局)与云南省司法厅两次商调函交互投寄,故办理时间约需30个工作日以上。

 

(九)律师执业申请(已完成拟转入,由省外转入省内进行律师执业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居民身份证

 

 

 

 

 

 

 

 

 

扫描件(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登录本人律师账号;

2.完成预调入申请,第(九)事项;

3.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按拟申请的执业类别提起执业申请。

4.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特别提示:预调入涉及原执业地司法厅(局)与云南省司法厅两次商调函交互投寄,故办理时间约需30个工作日以上。

2

调档函


3

资格证书

司法部颁发

4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拟转入职业机构出具

5

申请人申请执业前有其他职业经历的,应当提交离职证明

原工作部门、单位出具(从原单位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

6

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2)

7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9)

8

户口簿

申请人自备



(十)专职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所在单位出具(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3)

 

 

办理流程:1.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2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本材料可以承诺书替代)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4)

3

如涉及变更执业机构,还需提交《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

(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9)

 


(十一)兼职律师变更为专职律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

办理流程:1.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2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2)

3

如涉及变更执业机构,还需提交《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

(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9)

 

4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份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出具


(十二)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专职律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材料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原工作单位出具

办理流程:1.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2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2)

 

3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出具

4

原为公职(或公司)律师的,还需提交担任公职(或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或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证明材料及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证明

1份

原工作单位及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出具


(十三)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材料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原工作单位出具

办理流程:1.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2

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1份

工作单位出具

3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4)

4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份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出具

5

原为公职(或公司)律师的,还需提交担任公职(公司)律师满三年且最后一次公职(或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证明材料及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证明

1份

原工作单位及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出具


(十四)公司(公职)律师变更为法律援助律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材料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原工作单位出具

办理流程:1.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2

关于安排申请人至该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任命文件或调动文件

1份

拟申请执业的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3

担任公职(或公司)律师满三年且最后一次公职(或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证明材料

1份

原工作单位出具


(十五)专职、兼职、法援、公司律师变更为公职律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与原所在单位(执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原所在单位(执业机构)出具

办理流程:1.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2

同意其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的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出具(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5)

3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2年或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份

申请人自备或原工位单位出具

4

曾为专职、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9)

5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6)

 

 (十六)专职、兼职、法援、公职律师变更为公司律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与原所在单位(执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原所在单位(执业机构)出具

办理流程:1.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2

同意其担任本单位公司律师的证明

所在单位出具(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7)

3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2年或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份

申请人自备或原工作单位出具

4

曾为专职、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9)

5

申请公司律师执业承诺书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8)

 

 (十七)注销律师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承诺书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材料样式参照本指南附件10)

 

1. 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注销申请,并将原执业证书交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省直部门或省属企业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可按本指南附件1要求通过邮政EMS邮寄办理);

特别提示:受理机关自收到原执业证书之日起方受理注销申请,请及时将原执业证书上交。

2. 待省厅许可后(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可登录“云南司法行政网”搜索本人姓名打印注销决定书。

3. 其他事宜详阅《办证流程指南》。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州市审查环节:20个工作日 省司法厅许可、制证环节: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州市审查环节:10个工作日 省司法厅许可、制证环节:10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所有申请事项均可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网址:http://116.52.253.214:8181/lsgzgl/#/login)或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在线办理。

如申请人在线申请有困难的,可携带拟申请事项所需材料至以下受理申请机关(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局,省直机关、省属企业为省司法厅)。

1. 昆明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昆明市司法局133室律师工作处;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坐第170路公交车到市委站或地铁1号线市级行政中心清风站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2. 昭通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昭通市司法局公律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3. 曲靖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289号(曲靖市司法局);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3、5、23路(到珠江源广场往康桥坡方向走400米)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4. 楚雄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万家坝社区白龙箐村州政法小区州司法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5. 玉溪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详路10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602室玉溪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0、15、19公交车到达市统计局后步行5分钟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6. 保山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如意巷89号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7. 红河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蒙自市护国路2号(红河州司法局120室、215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8. 普洱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路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南侧);交通方式:可乘坐第4、8路公交车(鸿达汽车城站)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9. 大理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

10. 文山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文山市华龙西路5号文山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交通方式:可乘坐第5、8、14路公交车(州人民政府站)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11. 德宏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德宏州芒市阔时路56号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12.迪庆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白塔旁迪庆州司法局。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13. 怒江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南路11号怒江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14.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曼弄枫傍山2路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交通方式:可乘坐4路公交车至曼弄枫勐泐大佛寺站庄尖路口直行500米即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15. 丽江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昌洛路1号丽江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16. 临沧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17.省司法厅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2号楼410室;交通方式:可乘坐第89、97、106、120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8:00。

(二)审查

受理申请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线审查):  

1、申请材料(包括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通过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向申请人在线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退回线上申请材料在线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重新在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线上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在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进行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通过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向申请人在线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三)审核、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线上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该决定将通过云南省司法厅官网(网址:https://sft.yn.gov.cn/)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如需纸质决定文书的,可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下载打印或直接到受理申请机关、决定机关打印。

1.准予执业的,省司法厅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之日起10内完成制证,申请人应按附件1规定的方式领取执业证书。

2.准予变更的,省司法厅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10内完成制证,申请人应按附件1规定的方式领取执业证书。

3.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应在提交注销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附件1规定的方式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所有申请事项,务请首先向受理申请机关咨询。

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昆明市司法局133办公室。

昭通市司法局律师科:昭通市司法局办公楼4楼。

曲靖市司法局律师科:曲靖市司法局二楼

楚雄州司法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科:州司法局二楼204、206室。

玉溪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玉溪市红塔区南详路10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602室。

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市司法局办公楼(203)。

红河州司法局公律科:蒙自市护国路2号红河州司法局120室、215室。

普洱市司法局律师科: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路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南侧)普洱市司法局一楼律师工作科。

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州司法局办公楼二楼。

文山州司法局律师科:文山市华龙西路文山州司法局三楼305室律师工作管理科。

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州司法局办公楼三楼。

迪庆州司法局律师科: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白塔旁迪庆州司法局。

怒江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州司法局办公楼406室。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州司法局办公大楼2楼公证律师科办公室。

丽江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市司法局办公楼203室。

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省司法厅2号楼410室。

(2)电话咨询。

所有申请事项,务请首先向受理申请机关咨询。

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电话号码:(0871)63101250。

昭通市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70)2159291。

曲靖市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74)3362663。

楚雄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科电话号码:(0878)3023211、3016962。

玉溪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号码:(0877)2013086。

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电话号码:(0875)2218919。

红河州司法局公律科电话号码:(0873)3197016。

普洱市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79)2189364。

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号码:(0872)2319415。

文山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电话号码:(0876)2189440。

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电话号码:(0692)2125414。

迪庆州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87)8288015。

怒江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电话号码:(0886)362944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电话号码:(0691)2120900。

丽江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电话号码:(0888)5181734。

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83)2136951。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电话号码:(0871)64189011。

(3)网络咨询。

省司法厅:http://.sft.yn.gov.cn/

昆明市司法局:http: //sfj.km.gov.cn

昭通市司法局律师科:无

曲靖市司法局律师科:无

楚雄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科:无

玉溪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无

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无

红河州司法局公律科:无

普洱市司法局律师科:无

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无

文山州司法局:http://www.wssf.gov.cn/

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无

丽江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无

迪庆州司法局律师科:无

怒江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http://xxgk.yn.gov.cn/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无

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无

(4)信函咨询。

所有申请事项,务请首先向受理申请机关咨询。

省司法厅: 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28。

昆明市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昆明市司法局133室;邮政编码:650500。

昭通市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昭通市司法局公律科;通讯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昭通市司法局公律科;邮政编码:657000。

曲靖市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曲靖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通讯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289号;邮政编码:655000

楚雄州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楚雄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科;通讯地址: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万家坝社区白龙箐村州政法小区楚雄州司法局2楼204、206室;邮政编码:675000。

玉溪市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玉溪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通讯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详路10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邮政编码:653100。

保山市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如意巷89号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邮政编码:678000。

红河州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红河州司法局公律科;通讯地址:蒙自市护国路2号(州司法局120室、215室);邮政编码:661100。

普洱市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普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路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南侧);邮政编码:665000。

大理州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通讯地址: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邮政编码:671000。

文山州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文山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通讯地址:文山市华龙西路5号;邮政编码:663099。

德宏州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阔时路56号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邮政编码:678400。

迪庆州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迪庆州司法局公律科;通讯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白塔旁;邮政编码:674400。

怒江州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怒江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通讯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南路11号;邮政编码:673199。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通讯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曼弄枫傍山2路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66100。

丽江市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丽江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通讯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昌洛路1号;邮政编码:674100。

临沧市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邮政编码:677099。

2.咨询回复

即接即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在线方式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省司法厅

纪检监察投诉:云南省司法厅厅机关纪委

电话投诉:(0871)64189018;

信函投诉:云南省司法厅厅机关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28;

网站:云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ft.yn.gov.cn/)

昆明市司法局

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昆明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1)12388;

信函投诉:中共昆明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南楼148室 ,邮政编码:650011;

网站:云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fj.km.gov.cn/)

昭通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昭通市纪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0)2134376

信函投诉:中共昭通市纪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

通讯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

网站:昭通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曲靖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曲靖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4)3362673

信函投诉:中共曲靖市纪委派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

通讯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289号(市司法局)

网站:曲靖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楚雄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楚雄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7)3023782  

信函投诉:中共楚雄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万家坝社区白龙箐村州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网站:楚雄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玉溪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玉溪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7)2023668  

信函投诉:中共玉溪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市司法局)

网站:玉溪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保山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保山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5)2192122

信函投诉:中共保山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如意巷89号(保山市司法局)

网站:保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红河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红河州纪监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3)3197249

信函投诉:中共红河州纪监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蒙自市护国路2号(州司法局)

网站:红河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普洱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9)2189380

信函投诉:中共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路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南侧)

网站:普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大理州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大理州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2)2428032

信函投诉:中共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大理州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

网站:大理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文山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文山州纪委驻政法委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6)2189864

信函投诉:中共文山州纪委驻政法委纪检组

通讯地址:文山州文山市华龙西路5号文山州司法局

网站:文山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德宏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德宏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692)2115196

信函投诉:中共德宏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阔时路56号 德宏州司法局

网站:德宏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迪庆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迪庆州司法局监察室

电话投诉:0887--8223804

信函投诉:州司法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白塔旁

网站:迪庆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怒江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怒江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86)3626253

信函投诉:中共怒江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南路11号州司法局

网站:怒江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双版纳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691)2145524

信函投诉:中共双版纳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曼弄枫傍山2路

网站:西双版纳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丽江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丽江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88-5100089

信函投诉:中共丽江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昌洛路1号

网站:丽江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临沧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临沧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83)2129167

信函投诉:中共临沧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网站:临沧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司法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附:办理流程示意图

 

 

 

 

附件1: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证流程指南


为确保全省律师类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和“零跑路”,请遵照以下流程办理相关事项:

一、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

1.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务必规范填写申请表中所列内容,其中上传的电子照片需符合下列要求:

本人正面免冠平面白底彩色近照,保持双肩水平,正视照相机,神态自然,眼睛自然睁开,不得遮挡眼睛,不得化浓妆,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非永久性饰物,宜着深色有领正装,不得穿着制式服装,照明光线均匀,脸部不得有阴影、亮斑,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文件图像格式为JPEG,照片大小要求:宽413像素,高626像素。

2.受理机关审查

此阶段无手机短信提示,请在线查看审批进程,待受理机关审查受理后将一张纸质照片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因制证、签章等环节繁杂,如需到省司法厅直接领取证照的,亦需先将照片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并在邮件中附纸条标注“证照到省司法厅自取”);

收件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

收件人:云南省司法厅收发室转律师工作管理处

收件人电话:0871-64189011

纸质照片要求:同前项电子照片。照片大小要求:宽3.3CM,高4.8CM,照片背面须工整书写姓名。

特别提示:为确保邮件安全,请务必通过邮政EMS投寄照片,且,为保证省司法厅制证后能将证照及时、准确回寄申请人,请在邮件中一并附纸条备注“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未按此要求致使照片丢失或省司法厅无法回寄证照的责任自负)。

3.省司法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审核结果

4.制作证书:准予许可的,省司法厅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因政务窗口工作量较大,无需来电催问进度,如需直接到省厅自取证书的,可在收到准予执业的许可短信5个工作日后直接到省厅领取,谢谢支持)

5.送达:证书制作后,省厅将通过邮政EMS将证书投寄申请人指定的收件人,同时由中国邮政向收件人发送手机短信提醒收件(短信中已含邮政快递单号,可直接通过互联网查询邮件投递信息,无需来电查询,谢谢支持)

二、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及补、换执业证书的

1.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如本人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照片不符合前项要求,请对照指南要求重新上传规范照片。

2.受理机关审查

此阶段无手机短信提示,请在线查看审批进度

3.省司法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审核结果

4.其他:

①因新证书存量不足,故在同一州市范围内变更执业机构的,不再更换新证书,仅在备注页加盖“转所备案章”,即申请人在收到准予变更的短信后仅需将原执业证书按前项“申请律师执业许可”中要求寄省司法厅办理变更事宜即可(也可携原执业证书直接到省司法厅2号楼410办理,立等可取)。 

②跨州市变更执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及补、换执业证书的,按前项“申请律师执业许可”中要求将原执业证书及一张纸质照片寄省司法厅。

特别提示:务必在申请事项审结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照变更事宜,逾期司法行政机关将直接予以行政处罚。

三、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1.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各州市司法局(省直部门或省属企业直接上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3.受理机关自收到原执业证书之日起予以审查,务请及时将原执业证书上交

4.省司法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审核结果

5.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可在收到短信提醒后到云南省司法厅官网通过本人姓名搜索查看注销决定书,如需纸质注销决定书的,可到受理申请机关、决定机关打印。

四、省外律师拟转入云南省执业的

因云南政务服务网暂不能对省外律师进行身份判断,请按以下步骤以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注册账号并提交预调入申请。

1.登录云南省司法厅官网首页

2.点击右下角“律师系统”

3.点击“注册”

4.点击“执业律师”

5.点击“非云南省执业律师转入云南省执业”

6.注册成功后提交预调入申请。

 



附件11

 

公职公司律师办事流程指南

   

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且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颁发证书后,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执业年度考核等事宜,据此,现对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相关流程调整如下:

 一、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证书

(一)在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创建本单位账号(如已创建忽略此步骤)

新申请执业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一名法制(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创建本单位账号,该指定人选即为本单位管理员(联系人),创建流程如下:

1.登录云南省司法厅官网首页→右下角→律师系统



 

2.注册



 

点击注册:


选择公司/公职单位



3.注册成功后重新登录,点击“机构管理”→“设立申请”




4.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本单位信息将进入“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留意手机短信息提示)。

(二)申请人注册本人账号、提交执业申请

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务必规范填写申请表中所列内容,其中上传的电子照片需符合下列要求:本人正面免冠平面白底彩色近照,保持双肩水平,正视照相机,神态自然,眼睛自然睁开,不得遮挡眼睛,不得化浓妆,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非永久性饰物,宜着深色有领正装,不得穿着制式服装,照明光线均匀,脸部不得有阴影、亮斑,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文件图像格式为JPEG,照片大小要求:宽413像素,高626像素。(电子照片制作可参照“办证流程指南”)


对照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机关审查确认

 此阶段无手机短信提示,请在线查看审批进程,待受理机关审查受理后将一张纸质照片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因制证、签章等环节繁杂,如需到省司法厅直接领取证照的,亦需先将照片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并在邮件中贴纸条标注“证照到省司法厅自取”);

收件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

收件人:云南省司法厅收发室转律师工作管理处

收件人电话:0871-64189011

纸质照片要求:正面免冠平面白底正装彩色近照,大小:宽3.3CM,高4.8CM。

特别提示:为确保邮件安全,请务必通过邮政EMS投寄照片,且,为保证省司法厅制证后能将证照及时、准确回寄申请人,请在邮件中一并附纸条备注“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未按此要求致使照片丢失或省司法厅无法回寄证照的责任自负)。

(四)省司法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颁发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审核结果

(五)制作证书:准予颁发的,省司法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因政务窗口工作量较大,无需来电催问进度,如需直接到省司法厅自取证书的,可在收到准予执业的许可短信3个工作日后直接到省司法厅2号楼410室领取,谢谢支持)

5.送达:证书制作后,省司法厅将通过邮政EMS将证书投寄申请人指定的收件人,同时由中国邮政向收件人发送手机短信提醒收件(短信中已含邮政快递单号,可直接通过互联网查询邮件投递信息,无需来电查询,谢谢支持)

二、各拟开展公职、公司律师工作管理单位(联系人)工作职责

1.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共同推进实施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

2.负责本单位在编人员提起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申请、执业变更申请的审核事宜(通过管理员账号实施);

3.负责本单位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如本单位因机构调整等原因致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等情况时应通过管理员账号进行维护确认;

4.负责对本单位已取得工作证书的公职、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凡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人员出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其工作证书收回上交发证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并督促其提交执业变更或注销申请,本人不配合的,应通过管理员账号提起注销或变更流程: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6)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6)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三、关于执业年度考核

公职、公司律师考核流程为: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评定考核等次→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即由本人至省司法厅官网→律师工作→通知公告中查看《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对照通知要求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提起考核申请(如本人未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录入过信息的,须先注册本人账号,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提起执业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提起考核申请),所在单位对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及年检通知要求予以审核并评定考核等次(该环节通过单位管理员账号实施),然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

特别提示:如未按要求创建单位管理员账号并经该管理员确认信息的,考核申请等流程将无法进行。

四、其他事宜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及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要求,公职、公司律师仅可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据此,对已依法取得云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应对照以下要求予以规范:

(一)各行业、系统原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申报取得工作证书的公职、公司律师,应由其现工作单位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该人选继续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按照前述流程、要求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创建管理员账号,然后审核确认该律师基本信息,如其工作证书所载工作单位名称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为省级部门名称的,应将其证书收回上交云南省司法厅补换证;

2.不同意该人选继续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应督促该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通过其个人账号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即新单位同意该人选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可通过变更执业机构的方式办理,此方式需先创建单位账号;新单位不同意该人选担任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应申请注销),律师不配合的,应通过管理员账号提起注销流程。

3.原省级相关部门如原省地税、省国税等法务部门应督促所有原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按前述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已取得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公司律师出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本人应即通过本人账号至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申请注销并办理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依职权注销执业证书并将其列为失信联合惩戒人员。

 

 



附:附件2:申请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docx

    附件5:同意担任公职律师证明.docx

    附件6: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docx

    附件7:同意担任公司律师证明.docx

    附件8:申请公司律师执业承诺书.docx

    附件9: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docx

    附件10: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承诺书.docx

    附件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兼职律师).docx

    附件3:单位同意从事兼职律师执业证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