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
1 | 新的住所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办理流程: 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提起变更申请,待受理机关审查受理后将原律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需一并提供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号码,收件地址:昆明市滇池路219号 云南省司法厅收发室转律师工作处),也可直接携带副本至省司法厅办理。 |
2 | 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
3 | 跨省住所迁移的,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 ------ |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含入伙、退伙或开除)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
1 | 申请书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参照本指南附件1) |
办理流程: 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提起变更申请,待受理机关审查受理后将原律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需一并提供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号码,收件地址:昆明市滇池路219号 云南省司法厅收发室转律师工作处),也可直接携带副本至省司法厅办理。 | ||
2 | 合伙人会议决议 | 申请人自备(参照本指南附件2) | |||||
特别提示:1.如需同时增加或退出多名合伙人,可一并提交变更申请,但应保持3名合伙人。
2.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章程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章程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第二项 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照换发或补办证办事指南
一、服务事项名称
律师执业(工作)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换发或补办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损毁等原因致无法继续使用需换发证书的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通过本人或本所账号提交换证申请
(2)受理机关审查
此阶段无手机短信提示,请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查看审批进度,待受理机关审查受理后:
①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
请在线查看审批进程,待受理机关审查受理后将一张纸质照片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因制证、签章等环节繁杂,如需到省司法厅直接领取证照的,亦需先将照片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并在邮件中附纸条标注“证照到省司法厅自取”);
收件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
收件人:云南省司法厅收发室转律师工作管理处
收件人电话:0871-64189011
照片要求:尺寸为3.5*4.9厘米,其中专、兼职律师为蓝底律师袍,公职、公司、法援律师为蓝底正装,照片背面须写姓名并将照片放置于小号信封内投寄,且,需在小号信封上工整书写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号码(未按此要求致使照片丢失或省司法厅无法回寄证照的责任自负)
②申请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
需将原律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需一并提供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号码)。
如需到省司法厅直接办理,可不用邮寄;
收件地址:昆明市滇池路219号 云南省司法厅收发室转律师工作处;
(3)省司法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审核结果
(4)制作证书:准予许可的,省司法厅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请勿来电咨询办理进度,如需直接到省厅自取证书的,可以收到准予许可的短信提醒5个工作日后到省厅领取)
(5)送达:证书制作后,省厅将通过邮政EMS将证书投寄申请人指定的收件人,申请人可关注微信小程序“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通过收件人电话查询邮件信息(因政务窗口工作量较大,请勿来电催问进度,可在收到准予执业的许可短信5个工作日后来电查询办理情况,谢谢支持)。
(二)证书遗失需补办证书的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通过本人或本所账号提交补证申请,并在附件处上传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种类、持证人姓名或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扫描件(PDF格式);
2.其他事宜同第(一)项
(三)原律师执业证书所载信息(姓名、法律职业资格证号、身份证号)需变更或更正的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通过本人账号提交换证申请,并在附件处上传身份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PDF格式)作为变更依据;
2.其他事宜同第(一)项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一、服务事项名称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
二、法定依据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六)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8、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9、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0、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11、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2、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3、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四、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我省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使用拟任负责人信息注册拟设立律所账户(注册过程中务请注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均为拟设立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添加其他合伙人为发起设立人-->提起名称预核准申请(需拟定5个以上名称);
2.省司法厅于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部检索(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待司法部核准后凭拟设立律所账号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打印《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我省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省内设立分所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使用拟任负责人信息注册拟设立分所账户(注册过程中务请注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均为拟设立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添加其他拟派驻分所律师为发起设立人-->提起名称预核准申请;
2.省司法厅于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部检索(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待司法部核准后凭拟设立律所账号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打印《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负责人账号及派驻律师账号(注册-->律师-->省外总所在云南设立分所派驻律师-->填录信息)。
2.待前项审结后(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拟任负责人信息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拟设立分所账号(注册过程中务请注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均为拟设立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添加其他拟派驻分所律师为发起设立人-->提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
3.待核准后提交设立申请。
五、特别提示
务请注意,拟定名称和发起设立人经审核确认后无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