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远程视频会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3-02-20 08:45:56来自: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访问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远程视频会见工作,提高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结合云南实际,省司法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远程视频会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23年3月3日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电话:0871-64189026(传真)

电子邮箱:sft908@126.com

邮政编码:650228

通信地址:昆明市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云南省司法厅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云南省远程视频会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的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云南省远程视频会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工作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

远程视频会见是司法行政机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监狱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通过司法行政承载网进行视频语音交流的一项新举措,作为对传统亲情会见的补充、提升,突破了时间、空间限制,有效解决了家属因身体不便、经济困难、交通不畅等原因导致的会见难问题,同时通过亲情关怀、感化,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和管教效率。

2014年,按照司法部统一安排部署,我省建设远程探视帮教系统,并出台了《云南省远程探视帮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实现了远程探视工作在全省监狱与县(市、区)司法局的全面覆盖。2021年,按照司法部最新颁布的技术规范,我省重新开发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和会见预约微信小程序,进一步将远程视频会见系统部署到司法所,实现了会见预约、排程、审批全过程网办,亲属在司法所就能与服刑罪犯“面对面”视频通话,进一步减轻了亲属探视成本。自系统上线以来,共提供会见16753次(其中亲属会见15536次,单位会见1217次),在服刑罪犯和群众中得到了较好的反响,彰显了司法行政机关为群众办实事、远程视频会见便民利民的社会功能。

2014年以来,随着全省远程视频会见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原《管理办法》出现了与上级要求、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司法部2019年出台的《<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对视频会见的定义、工作流程、运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原《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较早,司法部的相关要求未有体现;二是新系统全面铺开后,各地在开展视频会见过程中审批环节和手续需进行调整,会见场所、现场管理等方面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三是近年来全省各单位对视频会见工作规律和特点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做法,需要总结提炼予以明确。

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过程

为进一步推动远程视频会见工作规范化、便民化,厅促治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严格遵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牵头修订《管理办法》。期间,分以下几个阶段加以推进:

一是梳理阶段。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系统总结2014年以来我省远程视频会见工作情况和做法成效,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先进经验,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是调研阶段。2022年3月以来,先后两次下发通知,征求省监狱管理局、各州(市)司法局以及厅机关有关处室意见建议。在此过程中,组织到昆明、楚雄、大理等州市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多次和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厅科技信息处沟通研讨。

三是提请法律顾问审查阶段。2022年12月,将反复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交厅法律顾问审查出具法律意见。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再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是针对个别条款补充征求意见阶段。2023年2月,针对亲属范围、关系证明再次征求省监狱管理局意见。针对远程办理公证事宜,征求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条款进行进一步修改。

五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月20日,在省司法厅官方网站“云南司法行政网”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框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二条,附四个附件:

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第二章为远程视频会见对象,共三条;第三章为远程视频会见程序,共十三条;第四章为远程视频会见纪律,共五条;第五章为远程视频会见系统管理员,共四条;第六章为远程视频会见室,共四条;第七章为附则,共八条。

四个附件分别是《远程视频会见申请表一》《远程视频会见申请表二》《远程视频会见须知》《远程视频会见工作流程图》。

四、主要修订内容和特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对名称和定义、适用对象、视频会见申请地和会见地、视频会见程序、视频会见纪律、视频会见系统管理员、视频会见室等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逻辑更为严密、结构更为科学合理、表述更为简练准确,更加符合“便民、惠民、利民”需求和当前监狱管理工作实际。

(一)规范了视频会见名称和定义

根据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统一表述,将“远程探视帮教”更名为“远程视频会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远程视频会见是指罪犯在监狱内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其亲属、监护人进行可视化会面交谈,实施亲情帮教的活动。

(二)限定了适用视频会见的罪犯范围

一方面,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等文件对台湾籍、外国籍(无国籍)罪犯会见作了专门规定。另一方面,各省使用的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均为自建,全国未建设统一系统,各省自建系统通道也尚未打通,目前亲属无法在本省内实现与跨省服刑罪犯的视频会见。加之,相较于现场会见,区县司法局、司法所视频会见场所条件、管理能力有限,。基于上述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适用视频会见的罪犯范围进行了限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云南省监狱内服刑的云南籍在押罪犯。。

(三)明确了亲属、监护人会见申请地和会见地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罪犯的亲属、监护人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申请远程视频会见。第十四条:罪犯亲属、监护人视频会见在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远程视频会见室进行。

(四)体现以便民利民为核心的服务要求

1.增加了网上预约申请渠道。保留了亲属、监护人向区县司法局、司法所提交申请表的传统申请形式,同时增加了网上预约申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罪犯的亲属、监护人也可通过“远程视频会见预约”微信小程序等进行网上申请。

2.简化了申请材料和手续。根据原《管理办法》规定,亲属、监护人每次申请视频会见都需提交与罪犯关系证明。为减轻反复提供证明材料的负累,在亲属、监护人首次提出会见申请时,利用技术手段在系统中将其与罪犯进行比对关联,后续提起会见申请无需再提供关系证明材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罪犯的亲属、监护人首次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的,应当说明罪犯服刑监狱名称,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与罪犯关系证明,进行实人认证后办理申请手续;非首次申请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凭户口簿)办理申请手续。

3.增加了针对未成年罪犯等的特殊会见规定,更有利于体现对罪犯的人文关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未成年罪犯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延长会见时间或在非规定时间会见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4.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第九条“罪犯家属居住地在监狱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不得开展远程探视帮教”的规定。

(五)体现以规范标准为核心的管理要求

1.按照司法部规定,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可以申请视频会见,并对亲属范围、需要提供的关系证明进行了原则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按照“有利于罪犯改造、有利于家属探视、有利于监狱管理的原则”,对亲属、监护人的定义和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有效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文书,亲子鉴定证书,公安机关、军队政工部门、司法机关等党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明确罪犯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罪犯原单位出具的证明,罪犯工作档案记载,墓碑铭文等证明。监狱可以通过查验罪犯亲属居民身份证,核验其与罪犯入监登记表中所列的亲属是否一致来帮助证明亲属关系。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姻亲:岳父母、公婆,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配偶。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2.根据司法部规定,增加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职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亲属、监护人是否符合会见条件进行审核。

3.根据司法部规定,明确了监狱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监狱应当在接到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通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二款:监狱应当对罪犯申请进行审批。

4.《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十条还分别明确了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和罪犯本人提出申请两种模式下相应工作要求、操作流程以及审批时限,既避免出现人情执法、又避免出现执法不作为。

5.为确保监狱监管安全和会见场所正常秩序,增加了会见前身份核实和安全检查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会见开始前,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应当查验亲属、监护人身份证件,确认其与通过会见申请的亲属、监护人一致,并进行安全检查。

6.根据司法部规定,增加了监听监视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视频会见时,监狱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实时监视监听,全程录音录像。

7.《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了暂停会见、取消会见、视为会见结束、中止会见、几种情形,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模式,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对应措施,便于基层监狱、司法局、司法所规范操作。

8.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力,增加了律师视频会见的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 律师需要远程视频会见的,由律师向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或司法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罪犯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执行《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9.为进一步提高监狱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增加了公证机构远程办理公证的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需要远程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向公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或司法所提交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机构证明,罪犯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10.增加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单位视频会见的规定。

11.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视频会见工作实际,对第四章远程视频会见纪律、第五章远程视频会见系统管理员、第六章远程视频会见室条款也作了相应修订。

特此说明。

 

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2023年2月20日

 


附:《云南省远程视频会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