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能源汽车持续普及,小区、商圈、园区场地出租配套充电桩已十分普遍。“场地租赁+转供电”模式成为行业常态,但高压基本电费该不该分摊、合同约定以外的电费成本能否转嫁、因费用争议擅自断电是否合法等问题,常常成为引发矛盾的导火索。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充电桩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明确转供电收费边界,厘清了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充电桩出租方:不分摊就断电
2022年10月,承租方充电桩运营企业欣欣新能源公司与场地产权方晟铭商业管理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承租12个车位用于投建运营新能源充电桩,租期5年。合同明确约定电费结算规则:按照充电桩实际用电量,以国家电网销售电价上浮8%进行结算。同时,约定租金按年支付,承租方欣欣公司向出租方晟铭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
合同履行初期,双方合作正常。2023年5月起,晟铭公司提出,自身作为高压用电户,每月需向供电部门缴纳一笔固定高压基本电费,要求欣欣公司按承租车位比例共同分摊。欣欣公司认为,该电费与用电量无关,仅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租赁合同仅约定按实际用电量结算电费,从未约定共同承担基本电费,拒绝额外支付。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24年4月18日,晟铭公司第一次擅自断电,经沟通后于同年6月6日恢复供电。2024年6月24日,晟铭公司第二次断电后再未通电,导致充电站全面停运,欣欣公司无法经营。2024年10月17日,欣欣公司向晟铭公司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函,通知合同于发函后第七日解除,并要求晟铭公司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晟铭公司拒绝,欣欣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晟铭公司辩称,高压基本电费是该公司实际产生的用电支出,属于与欣欣公司合作必然产生的经营成本,承租方理应共同分摊。欣欣公司拒绝支付,属于逾期欠费,先行违约。晟铭公司采取断电措施仅系催收欠费的合理自救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承租方违约在先,晟铭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因此无需赔偿停运损失。
法院:出租方根本违约在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为新能源充电桩行业转供电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高压基本电费分摊义务归属。
法院明确,民事交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必须以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为唯一依据。双方书面租赁合同仅约定按实际用电量结算电费,从未对高压基本电费分摊作出任何约定,出租方即无权单方要求承租方承担基本电费。因此,晟铭公司单方面增设收费项目、转嫁自身固定用电成本,缺乏合同依据。欣欣公司拒绝支付额外费用,不构成违约。
同时,法院提出,保障租赁场地正常使用、持续稳定供电,是出租人的法定基本合同义务。晟铭公司因费用争议擅自断电,致使充电桩彻底停运,租赁合同经营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违约方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因出租方先行根本违约,欣欣公司暂缓支付断电后的场地租金及电费,属于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此外,履约保证金的功能是担保合同正常履行。因晟铭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丧失保证金没收依据,应当全额返还。
法院判决,双方场地租赁合同解除;晟铭公司向欣欣公司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赔偿欣欣公司经营损失20万元;欣欣公司可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取回自有充电桩设备。
一审宣判后,晟铭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刘嘉雯 田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