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0日消息,针对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孕妇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今日表示,人民法院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对于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政策上一律体现从严;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人员,如确属受雇用、指使,又是初犯、偶犯的,给予从宽处罚,如属职业毒犯、再犯、主犯,则依法严惩。
最高法今日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及《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有关情况,发布10起人民法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问:刚刚提到第3起案例杨开水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我们了解到近年来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病残人员等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情况比较突出,请问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原则是什么?
马岩表示,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人民法院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具体体现在:一是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虑到这类人员具有明显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体现从严。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其中罪行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发布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在第四条中将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增列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升格适用法定刑。根据法律规定,贩卖少量毒品的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备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犯罪这个情节的,就应当在三到七年进行法定刑的升格处理,进一步加大了对具有这类情节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
二是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人员,如果确实属于受雇用、指使参与犯罪,又是初犯、偶犯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如果属于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主犯,或具有其他从严处罚情节的,人民法院则依法严惩。今后,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涉毒特殊群体人员的禁毒宣教、帮困扶助等工作,防止这部分人员被利用实施毒品犯罪,通过综合治理来解决这个问题。
(原题为《最高法谈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宽严相济 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