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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4日 10:39:04

  7月13日,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出台《云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作介绍。

  2020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改革任务、步骤措施并提出要求。省司法厅迅速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在借鉴部分省(区、市)做法、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将方案(送审稿)提交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的方案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领导批准,于6月9日印发实施。

  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方案明确,我省按照“整体部署、全省同步”的步骤开展改革,通过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构建科学、统一的行政复议体制,建立健全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开展行政复议办案场所、人员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化建设,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逐步实现行政复议专业化、高效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总体改革目标。

  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是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和路径。为切实解决行政复议体制中存在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均负有行政复议职责,导致职权分散、多头办案的问题,方案确定了除海关、金融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税务、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主要改革内容。

  改革后,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为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

  改革过渡期为半年

  改革时间节点的确定是本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行政复议机关调整和案件受理的起算时间。

  我省方案确定了自2021年7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各级政府提出、不再向政府部门提出的改革时间节点。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过渡期间,全省完成案件移交、工作移交、人员移交、统一办案等衔接工作,要做到全省全面推进并基本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无缝衔接。

  复议人员需通过“法考”

  只有配齐配强复议人员,才能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依法进行。改革后,行政复议机构面临因集中复议职责而案件数大量增加、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

  方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原则,采取新增编制、从不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部门调剂编制、鼓励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优化编制等方式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

  行政复议办案和法院案件审理都属于法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办案人员的素质要求应当高于其他公务人员。方案强调,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改革前,行政复议机构配套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改革后这些制度需要结合改革精神修改完善。

  方案提出,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县级以上政府要抓紧修改完善原有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改革后的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2021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由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法学教授等专家学者组成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为避免和减少与法院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县级以上政府还有必要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判标准的衔接,统一法律适用。

  我省一向重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对行政复议案件从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调查取证、作出决定、立卷归档、指导监督等方面明确提出规范化建设要求。

  方案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在巩固已取得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落实接待室、听证室、档案室等办案用房,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录音录像设备、执法记录仪等办案专用设备和其他保障设施。

  为充分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力量不足问题,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辅助服务。

  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改革后,我省行政复议机关由1000余个整合为150个左右,行政复议案件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统一管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既节约了编制资源,又优化了人员配置。

  改革后,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得到加强,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方式更丰富,逐步推行行政复议文书上网,设置行政复议代办点,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加便利。

  行政复议案件集中管辖后,由本级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机制,能够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加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更加充分地发挥好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改革后,一级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寻找行政复议机关将更加便捷,大大减少“找不到、找不准行政复议机关”的现象。

  同时,将进一步加强“智慧复议”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逐步推行行政复议文书上网公开,增强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综合运用邮政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文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此外,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代办点,代办点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申请书转送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

  本报记者 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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