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直是困扰着当事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老大难”问题。昆明市在破解这一痼疾中探索创新,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去年底成立了“昆明市行政争议调解和解检察监督中心”及“调解工作指导中心”,9个月以来,依托“两个中心”,昆明市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从源头化解百年民居矛盾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两个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影响较大、关系较为复杂的行政案件。
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宏仁社区宏仁老村230号是一幢祖辈遗留下来的老建筑,其结构为典型的“一颗印”民居,房屋建盖于民国时期,为云南地方的传统民居建筑典范,即三间四耳走马串阁楼四合院造型,具有百年历史。
去年,昆明中院行政审判庭受理了一起和这幢“一颗印”民居有关的行政征收补偿二审案件,案件上诉人(一审原告)是该“一颗印”民居的户主之一。法院调查时发现,该案还牵涉其他法律关系,且在该案审理期间,官渡区文物局决定将该房屋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案件审理的复杂度不断“升级”。
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交流沟通,并进行实地走访,在当地政府、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等多方协调下,开展了一系列矛盾化解工作。
“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征收补偿案,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家庭成员中,房屋的产权归属、老年户主的赡养等问题也矛盾重重。”办案法官介绍,如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问题,成为破解该案问题根源的一致思路。
于是,在调解方案中,法官将该案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并提出,得到户主方全体人员的同意,最终让行政案件中的“民事案”得到了圆满解决,从根本上、源头上化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善于找到“问题的问题”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度大,上诉率及信访申诉率高,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也常被反复消耗。进入新时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更要善于看到“问题的问题”,在呼应群众需求方面传递出更多的司法温度,让公平正义更加“看得见摸得着”。
昆明市正是本着“贯穿民本思想、以民为重”的理念成立了“两个中心”,中心主导“调解优先”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最大限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其后续可能面临的诉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吴蕾作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就一直在行政争议案件中不断探索“破局”。她明显感受到,“两个中心”的成立,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力量有效整合起来,在更高层次上促进了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为人民群众开辟了新的纠纷解决渠道。
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自今年7月1日起,除海关、金融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税务、国家安全机关外,昆明市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已由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秉持“以人民为中心,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昆明市司法局通过拓宽群众申请复议的渠道,开展全过程调解、专业化调解,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的“一站式”行政复议服务。近日该局化解的一起行政争议案,就是一个有效的例证。
今年3月,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某分局对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非法运营,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非法运营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以处罚过重、经济困难等理由向昆明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为使案件矛盾从源头上得到化解,昆明市司法局牵头,昆明中院、昆明市检察院参与,组织了一场行政处罚复议案件调解会。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复议理由进行了陈述,同时对争议的焦点,即行政机关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充分表达。
“我们从行政处罚合法性、复议阶段调解合法性、复议阶段调解必要性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并就案涉行政争议向复议申请人作了释法说理,加之前期大量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行政复议调解书》。”吴蕾介绍。
本报记者 杨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