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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法之名守护“少年的你”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1日 10:35:07

  如果你被家长虐待

  如果你的受教育权被侵害

  如果你被校园暴力

  如果你被敲诈勒索

  ……

  请不要害怕

  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5月31日,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云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母亲多次给孩子转学甚至休学 全省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发出

  2016年4月,法院判决原告周某和被告徐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小王由母亲徐某抚养。其间,徐某将小王交给父母照顾,并多次为其办理转学。2021年3月,徐某以小王不适应新的生活、学习环境为由,为小王办理了一年休学手续。周某以徐某为小王频繁更换学校,甚至办理休学,不利于小王成长为由,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小王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并未满足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且小王仍愿意与徐某共同生活,徐某也当庭表示会尽快为孩子办理复学手续,故驳回了周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请,但对法定监护人徐某的失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裁定要求徐某尽快为小王办理恢复入学等手续,保障小王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徐某亲自养育,加强陪伴,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保证小王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要求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树立科学正确教育理念。承办法官在结案后还对该份家庭教育令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回访,确保家庭教育令落到实处。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准确定位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案例旨在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案例二

  虐待未成年子女法院撤销监护权

  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协议离婚,婚生女李某一由父亲李某某抚养。2019年9月以来,李某某多次殴打李某一,致其全身多处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徐某某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经法院审理,依法撤销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因申请人徐某某系李某一的法定监护人,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亦表示愿意与其生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不再为被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李某某本应保护李某一的身体健康,却随意殴打李某一,致全身多处损伤。该案在立案后20天内依法作出撤销监护权的判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

  父亲去世孩子未成年法院指定财产监管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母子关系。覃某某之父死亡后,覃某某与邓某某获得经济赔偿620000元。赔偿款存入邓某某的姨妈李某某名下,邓某某从中领取205039元,李某某以向邓某某出具借条的方式,实际支配300000元。覃某某多年来由其外祖母实际抚养,邓某某未尽抚养义务。覃某某诉请法院判决邓某某赔偿其共有款项4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长时间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随意处置和覃某某共有的赔偿款,侵犯了覃某某的权益。覃某某之父死亡赔偿款中的319442元,应由覃某某享有。判决邓某某给付覃某某319442元,上述款项存入覃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由当地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代为监管用途至覃某某年满18周岁止。

  【典型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财产监管确属难题,如何妥善解决未成年人的财产监管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本案中,因没有合适的亲属担任财产监管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由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代为监管覃某某的财产。

  案例四

  司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

  普某某、阿某某是邓某某、妮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未将两名被监护人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并置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法送被监护人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承诺书》《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于不顾。乡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普某某、阿某某在规定时间内送两名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并处以罚款200元。普某某、阿某某未履行,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乡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乡人民政府给予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结果适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对两名被执行人耐心教育,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将两名被监护人送到学校读书。

  【典型意义】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本案中两名被执行人不重视子女教育问题,不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但背离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同时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

  案例五

  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被告人杨某某把被害人罗某某(13岁)加为QQ好友,采用发送利诱、威胁、恐吓信息的方式,获取罗某某隐私部位照片,并以此向罗某某勒索钱财26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获取被害人隐私部位照片,并以此勒索被害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敲诈勒索罪对杨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采用诱骗、威胁等方式获取被害人隐私部位照片,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这种非直接接触的行为同样属于猥亵行为。近年来,网络打赏、网络欺凌、网络诈骗、隔空猥亵等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日益增多,本案警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不宜单独使用互联网,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更不能与陌生人视频聊天;警示家长要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尤其要关注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

  案例六

  两未成年人限制他人自由被判刑

  某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16周岁)、马某某(16周岁)等受方某(另案处理)邀约,采取殴打、体罚、脱衣裤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杨某(16周岁)离开酒店房间,直至次日4时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侮辱他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案例警示家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建立规则意识、底线意识,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

  本报记者 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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