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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多年前和一家公司合作,现在对方不承认合同,说上面虽有公章,但无负责人签名,经办此事的员工已离职,他说没签名可能是疏忽。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无效? 沙先生
沙先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若你公司与对方公司未将合同成立条件约定为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则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成立。即便有上述约定,也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若合同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便未经签字,该合同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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